Re: [情报] 小牛可能就小乔丹一事状告快艇?

楼主: Dstr (Jaster)   2015-07-11 03:48:36
※ 引述《AhUtopian (It's my Life)》之铭言:
: (缘由请看 #1Ldy-wCD 的推文讨论)
: 就我对于职业运动法的认知是这样的:
: 简单地来说,NBA就是个产业中的垄断团体,那大家应该没学过也听过美国有反托拉斯
: 法,那怎么反托拉斯法没有找上NBA呢?因为NBA这种团体有他的诸多特性,简单地来
: 说最后就定义他假如符合诸多要件,就是卡特尔组织,而可以脱免于反托拉斯法。
: 其中一个要件,就是关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保障规范,必须要透过具备极高程序跟
: 代表性要求的集体协议来产生,为什么呢?因为你制定再多的法律,在这种垄断团体
: 内,由于市场为单一或少数经营者所把持,基本上谈判地位是如果一对一的话,就算
: 规定再多,也都是单方被吃死。
: 因此,要求必须将所有生产者聚集起来,跟所有经营者一起谈判,这样谈出来的东西
: ,应该就真的能不会让任何一方吃(太大的)亏,但相对的,这个谈判的结果(CBA)的效
: 力,也就比起一般私人的契约要强大许多;因此原文推文中D900同道说的是通常私人
: 间的契约,不见得能够排除civil code中有明文具体规定,这点本身没有错,但是拿
: 到NBA这样的卡特尔组织来说时,就必须有所调整。
美国common law底下的
Statute of fraud-反诈欺法
(不要问我反在哪里 我也觉得这英文怎么看都是诈欺法案)
这个原则要求下列特定契约必须要书面为之
1. 房地产交易
2. 货物交易 金额超过五百镁
3. 婚姻相关
4. 无法在一年内完成之契约
5. 保证契约(帮其他人付钱)
就像D900讲的,私人间的契约不能够排除反诈欺法案的要求
特别是反诈欺法案的目标就是反诈欺...所以这个书面要求很难排除
因为DAJ跟小牛谈的契约是一年以上,基本上书面契约就是必须的
另外 NBA本身的规定是除非满足例外条件,否则球队跟球员不得在谈判期内
完成口头或书面契约,
小牛并没有完成任何NBA规定下的例外条件(详见下面的连结内文)
同时NBA规章的效力也无法超过反诈欺法案的要求
所以就口头契约有没有效这一点来说,因为契约为期一年以上,同时小牛并不符合
NBA的例外规定,口头契约被认定有法律效力的机会非常低
但也不代表Cuban就完全没机会上法庭
http://goo.gl/dAWX0J
这篇文章里面列了不少创意无限的提案,像是侵权还有....
组织诈欺
基本上就是去找联邦政府告状,称快艇队整队是洛城黑帮,
DAJ从头到尾就是去当间谍的
(好像很多队都可以把这个盖到湖人都上XD)
这个基本上就只是生出来搞笑的...但是因为要件乍看之下还真的都满足了
所以真的蛮好笑的
话说回来 TMZ根本就美国壹周刊 毫无参考价值啊= =
如果在赌城的话 以一个赌红黑的概念来说 我会把钱押在不会告的那边
作者: killerking05 (闲人)   2015-07-11 07:09:00
不管要起诉还是先仲裁,就去做吧,这样才会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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