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报] 小牛可能就小乔丹一事状告快艇?

楼主: hyperion (Jahangir Zito)   2015-07-11 02:26:46
AhUtopian大大,你这里把“职业运动联盟”本身的存在是否违反美国联邦
的反托拉斯法律,和“职业运动联盟”的劳资争议与反托拉斯法律间的交互
关系混为一谈了。这两者是不同层次的问题。
本质上而言,“职业运动联盟”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水平联合行为:三十个
球队不是各自为政,而是组成联盟、设定共同赛程、并且由联盟的办公室规
范各球队之间相互的竞争行为(比方说,画定联盟各支球队的地理势力范围
,规范门票收入的分配方式,以及执行这些市场支配的方式)。水平联合行
为通常是被反托拉斯法禁止的,但是由于“职业运动联盟”的特殊性质(一
队不成联盟),法律上允许从它的特殊性质来考量为了“维系职业运动联盟
的存在与运作”的水平限制是否合理(通常都是合理的,NBA Commissioner
要罚钱要禁赛几乎是一人说了算,这么大的独断权力在美国法下都是被认可
的,遑论其他)。这是为什么NBA (或MLB / NFL 等运动)通常不会被反托
拉斯法取缔的原因。
但这不代表 NBA 完全不用担心反托拉斯法。NBA 在劳动市场上可能会有反
托拉斯法的问题。联盟成形以后,各球队就不能自由招募大学毕业或弃学的
球员,也不能任意挖角联盟内另一支球队的球员。联盟势必要对球员的任用
与招募作出限制。选秀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优秀的大学球员不能自己想
去马刺、勇士这种能赢球的球队就自己跑去跟这些球队签约,而是透过选秀
会的机制,强迫一个优秀的大学球员为一支战绩很差的球队强制效力若干年
。大学球星确实可以不爽签约,但如果有选秀权的球队不放人,这球星也不
可能有在NBA出场的机会。例如前杜克球星 Danny Ferry 是1989年的选秀榜
眼,但他老兄不想跟快艇签约,硬是自我放逐意大利打了一年欧洲职篮,快
艇不得不将他的签约权卖给骑士。但注意的是,要是快艇当初抵死不交易,
Danny Ferry 是没可能在 NBA 亮相的。
在NBA的劳动意识擡头后,NBA 球员们组成了工会(领军人物包括 Bob Cousy
、指环王罗素爷、上古神兽张真人、单季平均大三元的 Oscar Robertson等
,在某年明星赛的中场休息时间告诉球队老板们,若不让球员组成工会,明
星赛就没有下半场,所有人都会罢赛),并由球员工会依据美国的劳动法令
与联盟进行集体议价(collective bargaining)。
集体议价协议(CBA)是规范联盟、各球队、与球员间所有法律互动的最重要
协议。也因为有了这份协议,NBA 在劳动市场上的作为可以不受反托拉斯法
的拘束,因为球员工会作为全体球员的代表,形成劳动要素的独卖,可以制
衡联盟的要素独买。(这个在劳动市场上的豁免条款是透过联邦法院以英美
法 common law “法官造法」的方式产生的,称为 non-statutory labor
exemption)
因此,在讨论这次“DAJ 人生”的闹剧时,由于这涉及到解读 CBA 条文中
关于各队在 7月1日到7月9日之间的“空窗期”究竟可以对自由球员有哪些
方式的接触,以及自由球员在这段期间与各球队的“口头约定”依据CBA 的
内容是否可以反悔,因此问题的分析大概不会是直接跳到美国各州的商业或
契约法律如何解释,而是如何评价这些行为是否符合 CBA “框架契约”下
的规定。
CBA 条文里面是有仲裁条款的,称为 grievance arbitration,在这个仲裁
程序下,任何球队或球员都可以对CBA内的争议条款提出仲裁。而在美国法
下,合约是允许加入强制且有拘束力的仲裁条款,意思是合约当事人放弃透
过诉讼程序来挑战或推翻仲裁判断。我没有细看过 CBA 的原始文本,不能确
定 grievance arbitration 是否为具有强制拘束力的仲裁条款。但就算不是
,在美国法的判决先例下,如果当事人要针对一份具有仲裁条款的合约内容
提起诉讼,法院会要求该当事人先走完仲裁程序,除非当事人直接挑战仲裁
条款的内容。所以根据目前的资讯来看,Mark Cuban 直接在法院提起诉讼的
机率并不高(当然他可以不管三七二十一就告了再说,但这样被法院直接打
枪的风险很高),而更可能提出 grievance arbitration。
※ 引述《AhUtopian (It's my Life)》之铭言:
: (缘由请看 #1Ldy-wCD 的推文讨论)
: 就我对于职业运动法的认知是这样的:
: 简单地来说,NBA就是个产业中的垄断团体,那大家应该没学过也听过美国有反托拉斯
: 法,那怎么反托拉斯法没有找上NBA呢?因为NBA这种团体有他的诸多特性,简单地来
: 说最后就定义他假如符合诸多要件,就是卡特尔组织,而可以脱免于反托拉斯法。
: 其中一个要件,就是关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保障规范,必须要透过具备极高程序跟
: 代表性要求的集体协议来产生,为什么呢?因为你制定再多的法律,在这种垄断团体
: 内,由于市场为单一或少数经营者所把持,基本上谈判地位是如果一对一的话,就算
: 规定再多,也都是单方被吃死。
: 因此,要求必须将所有生产者聚集起来,跟所有经营者一起谈判,这样谈出来的东西
: ,应该就真的能不会让任何一方吃(太大的)亏,但相对的,这个谈判的结果(CBA)的效
: 力,也就比起一般私人的契约要强大许多;因此原文推文中D900同道说的是通常私人
: 间的契约,不见得能够排除civil code中有明文具体规定,这点本身没有错,但是拿
: 到NBA这样的卡特尔组织来说时,就必须有所调整。
作者: LAKobeBryant (Forever Superstar)   2015-07-11 02:31:00
小牛应该很难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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