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女性应服替代役

楼主: whshkevin (等在郁金香开的季节)   2009-01-03 23:29:17
替代役又怎样?
替代役只是“仪式主义”的一种,是继“父权”造就了强迫男性兵役制度之后,
大虎变小虎而已。替代役的主体依然是“生物男性”,以性别作为区分标准,
如同黄昭元老师说过的,区隔的本身就是一种冲击(impact)。
我们要问,
490号解释宣称
“鉴于男女生理上之差异及因此种差异所生之社会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究竟根据何在?
男女基于生理差异所生之社会功能角色不同究竟为何?
究竟有什么工作是女性不可以担任的?
如果根据宪法156条,国家应保护“母性”,
亦即女性拥有繁衍后代、使国族存续之“功能”为男性所无,
强制征调女性服兵役有因战斗死亡而导致国族有无法存续之危险,
是法律仅规定强迫兵役制度之主体为男性固有理由;
但替代役则无此问题,替代役即是非战斗性质之一般社会生活工作,
既然在一般社会生活功能角色上,究竟有什么工作是女性不能从事的?
490号解释这个论点,在替代役的领域完全不可以援用。
替代役纵然针对了部份役男的宗教自由或良心自由做出解放,
但在平等权的尺量上,仍然不免有歧视男性的嫌疑。
“身/生”为男人,何苦来哉?
申言之,纵然德国基本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任何人皆不得被迫违背其良心,武装从事战争勤务。”
也纵然德国行政实务上对于兵役与社会役之转换易如反掌,
但仍无法逃脱前述的指摘,因为仅令男性从事社会役,
无异是歧视女性在社会上之功能角色。
※ 引述《ady611 (^_^)》之铭言:
: 觉得很奇怪,既然替代役若真如po文者所说早晚点名,其他时间不管服役者去哪里
: 那这样跟自由权剥夺有何关系?
: 如果硬要说是自由权剥夺,也只是轻微程度,这样跟男女平等一起去服替代役有何关系?
: 所以,问题的争点不是在于是否男女平等地去服一般疫或替代役
: 而是我们中华民国的国防政策需要的是如何适当的兵役政策
: 如果经过评估后认为是募兵制,那么也要和男女平等的问题区分
: 因为所募之兵皆有男女,再就男女因大法官相关平等权解释所阐明之意旨
: 而区分不同训练政策,方为在平等原则架构下,符合国防利益和宪法基本权不受侵害的作法
: ※ 引述《maxcatcc (..)》之铭言:
: : 那立法后未满45岁都要征召女性 那林志玲也要去从军 太棒了 哈
: : 凯渥 依林等模特儿公司 都要抓去当兵 挖 这应该是很可观的事情 推啊
作者: playgamenow (王元play)   2009-03-03 04:39:00
我只知道战争完之后的杀男生干女生关于国家的保护母性根本没有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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