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一个矛盾

楼主: goodrink (good)   2008-09-06 21:34:04
※ 引述《e1q3z9c7 (钟衷)》之铭言:
: 1.宪法
: 第二十条 (兵役义务)
: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
: 2.兵役法
: 第 1 条
: 中华民国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义务。
: 3.刑法
: 第 296 条
: 使人为奴隶或使人居于类似奴隶之不自由地位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 第 296- 1 条(节录)
: 买卖、质押人口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以强暴、胁迫、恐吓、监控、药剂、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犯
: 前二项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公务员包庇他人犯前四项之罪者,依各该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项至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 很明显的,第2与第3相牴触,也就是政府(法人)以刑罚胁迫人民服兵役是触法的
: (类似奴隶)。
: 那宪法所谓的“依法”究竟是依照兵役法亦或刑法?
: 真是千古矛盾。
所依何法
简单讲 就是"靠着什么样的手段"
很明显在这里 兵役法才是答案
刑法之原理原则套用在法人上都颇有争议了
何况还是施予刑罚法律之力的国家呢
另外使人为奴隶罪章
很重要的一点 是对于奴隶地位的解释
一般认为系指
"将被害人至于自己或第三人实力支配之下
使其失去一般人皆享有之人性尊严"
相信解释法律者 并不会把从军与失去人性尊严画上等号
因为这无异是从法律解释上歧视了军人这种职业
征兵制惟一有疑虑的
是使人失去自由
若要用原PO的概念来讲的话
会比较接近强制罪
不过我国刑法第304条的强制罪
要见在于必须"使人行使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
而目前为止
当兵仍然是宪法上之义务
不过这不代表当兵这种义务是没有任何疑虑的
虽然宪法上规定这种义务
不过基于大法官释字第四九九号之意旨 修宪的条文是可能违宪的
所以宪法本文并不代表他一定就合乎宪法原理原则 而有保证不受违宪审查之余地
但是
所谓义务 合理上的说
一定是要你前面作了一些事情 基于公平与合理才附加在你身上的
以宪法其他两个义务来说
纳税
是我们赚了钱 买了货等等行为才要纳税
受教育义务 在先进比较法理上
也认为是父母生了小孩应使其接受完善教育 而非我们生下来就得负的义务
当兵呢 我们生下来什么都不做 为什么还是要当兵
基于上述的分析 这在法理上是很有疑虑的
不过我想这不可能是违宪的
因为军队的良窳绝对是一个国家急迫重大的政府利益
而司法者在违宪审查的时候
基于权力分立与机关功能结构理论
其抗多数决的本质 是不可能将这一个牵连甚广的制度论以违宪的
所以惟一的解决之道
是将宪法条文 以国会修正通过的兵役法
转化解释我国为募兵制
作者: e1q3z9c7 (午仁)   2008-09-06 21:40:00
很有道理只能说国家机器永远不怕没有办法整治小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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