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谢长融释出案 双方各执一词

楼主: Leeabel (亚伯)   2014-07-18 10:46:53
※ 引述《changeup (3/4拍子的逆袭)》之铭言:
: 至于“不认罚就解约”这种行为是否适当,这个部份就等待工会运作的结果了。
记得以前有过好些新闻讲过 员工被开除,不服气告法院胜诉 的案例
如果谢告上法院,法官判定lamigo不能开除他,那不是很尴尬?
有没有法律人可以给个意见?
附上网络找的资料:
劳工一旦有下列各款的法定终止事由,雇主即可不经预告终止劳动契约。
  一、劳工于订立劳动契约(面谈等)时诈称经历、虚伪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的
可能性。必需注意的是,雇主在行使这项权利时须在得知后三十天内行使才会是有效的法
律行为。
  二、劳工对雇主、雇主的家属或其他劳工实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为理由而解雇劳工时,
雇主必须在知情后三十天内解雇劳工。
  三、劳工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确定而尚未知可否缓刑或能够易科罚金。
四、劳工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雇主解雇劳工时,也必须在知情后
三十天内解雇,否则,该法律行为也是无效。
  五、劳工故意毁损机器设备、原料、工具、产品,或泄密而雇主受有损害,雇主解雇
劳工时起,必须在知情后三十天内解雇,否则,雇主也会丧失解雇权。
六、劳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天。雇主必须在知情后
三十天内解雇。
以下情形无论如何雇主都不能行使解雇权:
  一、女性劳工于产假八星期内。
  二、劳工因遭受职业灾害在医疗期间中,雇主不可以解雇该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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