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生活市集 三星A51 退货被刁难

楼主: mainsa (科科)   2020-11-02 15:07:11
去查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J0170001&FLNO=19&ty=L
消保法第19条
通讯交易或访问交易之消费者,得于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务后七日内,以退
回商品或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对价。
但通讯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项但书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业经营者于消费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未依前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
提供消费者解除契约相关资讯者,第一项七日期间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
自第一项七日期间起算,已逾四个月者,解除权消灭。
消费者于第一项及第三项所定期间内,已交运商品或发出书面者,契约视
为解除。
通讯交易或访问交易违反本条规定所为之约定,其约定无效。
法条说的不是无条件退货 是无条件解除契约
退货和解除契约是不一样的两件事 你可以无条件解除契约
可以不附理由 也不用负担任何费用 这是在指解除契约这件事
但解除契约的条件这里没有写到 所以要看民法259条
刚好这全国法规数据库很贴心 他还帮你把相关法条列出来
民法259条
契约解除时,当事人双方回复原状之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
定外,依左列之规定:
一、由他方所受领之给付物,应返还之。
二、受领之给付为金钱者,应附加自受领时起之利息偿还之。
三、受领之给付为劳务或为物之使用者,应照受领时之价额,以金钱偿还之。
四、受领之给付物生有孳息者,应返还之。
五、就返还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费用,得于他方受返还时所得利益
之限度内,请求其返还。
六、应返还之物有毁损、灭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还者,应偿还其价额。
其中网购明显相关的是二和六
厂商如果退钱退的慢了 还要另外给你利息
但是应返还之物如果有毁损灭失 要偿还其价额
一般的商品主要就是包装的部分 通常顶多商品价值的1~5% 这种通常都小钱
但是3C产品有不可逆的特性 比如说开机使用后就完全无法当新品卖
假设要当整新品或福利品出售 可能要以市价9折8折甚至更低价出售
那完全就属于毁损灭失的范围 因为那个价值从使用者开机那一瞬间就消失了
厂商是可以依法要求偿还这部分的价额的
网购七天鉴赏期或犹豫期一直都不是试用期
也没有什么无条件退货这种霸王条款
不然这么说好了 如果我今天买了一支手机 然后把萤幕摔破了
可以在七天内无条件退货吗? 用膝盖想也知道不行
既然这样子不行的话 开机测试这种明显会减损价值的行为一样也是不行
当然 我说的不行不是说不能退 因为法条就说可以解除契约
所谓的不能退是指不能退原价
因为商品经一手导致价值折损 那解除契约后 当然也拿不回原本的买价
※ 引述《Gavatzky (My Prince)》之铭言:
: 1.依消保法第19条第1项特种买卖(通讯与访问交易)规定:
: 消费者得于收到商品七日内无条件退货,不需负担任何费用或对价。
: 法律就订在那边,消费者网购7天内本来就可以无条件退货,而且不用承担任何费用
: 消保会那边也回复了,
: 如果业者无法承担退货造成的损失,就不应在网络上贩售。
: 就算今天消费者买商品了,颜色不喜欢,拍照不好看,充电太慢,
: 用了不喜欢就是可以退。
: 业者额外加的一些条文
: 例如:
: 七天鉴赏期非试用期,
: 商品拆封后退货必须承担20%整新费用
: 商品上网注册后不接受退换货,
: 商品售出后一律不接受退货,
: 赠品拆封后不接受退换货,
: 退货必须负担运费手续费,
: 一堆有的没的规定,
: 这些规定本来就是业者自己加的,
: 跟中华民国法律牴触根本无效。
: 只是大家觉得跑调解委员会太麻烦就摸摸鼻子,
: 买了就算了吧,
: 到最后就变成业者订的规定最大,消费者只能吃闷亏,
: 当然也有些例外是不能退货,
: 那最后也只能由消保官来认定,
: 支持原PO,走法律程序!加油
作者: nikitony2001 (鸿鸿)   2020-11-02 17:37:00
如果开机就死机 自认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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