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Gavatzky (My Prince)
2020-11-02 14:36:591.依消保法第19条第1项特种买卖(通讯与访问交易)规定:
消费者得于收到商品七日内无条件退货,不需负担任何费用或对价。
法律就订在那边,消费者网购7天内本来就可以无条件退货,而且不用承担任何费用
消保会那边也回复了,
如果业者无法承担退货造成的损失,就不应在网络上贩售。
就算今天消费者买商品了,颜色不喜欢,拍照不好看,充电太慢,
用了不喜欢就是可以退。
业者额外加的一些条文
例如:
七天鉴赏期非试用期,
商品拆封后退货必须承担20%整新费用
商品上网注册后不接受退换货,
商品售出后一律不接受退货,
赠品拆封后不接受退换货,
退货必须负担运费手续费,
一堆有的没的规定,
这些规定本来就是业者自己加的,
跟中华民国法律牴触根本无效。
只是大家觉得跑调解委员会太麻烦就摸摸鼻子,
买了就算了吧,
到最后就变成业者订的规定最大,消费者只能吃闷亏,
当然也有些例外是不能退货,
那最后也只能由消保官来认定,
支持原PO,走法律程序!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