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我国兵役制度中的国民兵与补充兵?

楼主: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01-15 19:07:41
※ 引述《PTTHappy (no)》之铭言:
: 请懂的网友分享知识。
: 1.为什么制度中会有这两种兵,而这两类当事人因为什么因素不是当一般兵?
: ps.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40024
: 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补充兵及国民兵管理运用办法
: 可是法规文句看不太懂。简单问我想了解的点:
: 2.这两种兵(不管现在还有没有,好像国民兵没了?),各是服役几日/周/月?
: 3.而关于退伍(结训?)后的教召、或开战后的动员,这两种兵届时担负的义务内容是?
1.国民兵是以前的制度 89年废除 以替代役取代
2.服役长度:常备兵>补充兵>国民兵
3.补充兵退伍后是后备军人 国民兵不是
4.两者必要时都可以动员召集、教育召集 但多为点阅召集、勤务召集
5.战时补充兵仍动员投入作战 国民兵以辅助勤务为主
民国63年兵役法
第14条
I.士兵役分为常备兵役、补充兵役、国民兵役。
第15条
常备兵役之区分如左:
一、现役:以男子年满十九岁之年,经征兵检查合格,于翌年征集入营者服之,陆军为期
二年,海、空军为期三年,期满退伍。
二、预备役:以现役期满退伍者服之,至届满四十五岁除役时止。
第16条
补充兵役之区分如左:
一、现役:以适合常备兵现役之超额男子,征集入营者服之,陆军为期三个月至六个月,
海、空军及特种兵为期三个月至一年,期满退伍。
二、预备役:以现役期满退伍者服之,至届满四十五岁除役时止。
第17条
国民兵役之区分如左:
一、初期国民兵役:以男子年满十八岁者服之,为期一年,得就所在地施以军事预备教育

二、甲种国民兵役:以初期国民兵役期满,适合于常备兵与补充兵现役所需之超额者服之
,由县、市政府施以一个月至三个月之军事训练。
三、乙种国民兵役:以初期国民兵役期满,而未服常备兵役、补充兵役或甲种国民兵役者
服之,就所在地施以一个月以内之军事训练。
前项各款之教育、训练,以不脱离生产为原则。
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国民兵役期限,均至届满四十五岁除役时止。
第23条
补充兵视战事需要,依年次征召参加作战,并得临时施以补习教育或编组。
第24条
国民兵在战时或非常事变时,应召服左列勤务:
一、补助战时勤务,必要时得参加作战。
二、协助维持地方治安,担任地方自卫。
三、担任地方防空有关勤务。
第25条
左列人员为后备军人,应受后备管理:
二、常备兵、补充兵在现役期间停役者,或退伍为预备役者。
第38条
后备军人及国民兵应受左列召集:
一、动员召集:战时或非常事变时,依作战需要实施之。
二、临时召集:平时为现役补缺,战时为人员补充或在军事警备上有需要时实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军事需要,于举行训练或演习时实施之。
四、勤务召集:战时或非常事变时,为辅助战时勤务或地方自卫防空等勤务需要实施之。
五、点阅召集;于点验或校阅时实施之。
民国89年兵役法修法 废除国民兵役 增加替代役
第17条
补充兵役以适合服常备兵现役,因家庭因素,或经教育部、劳动部核定之国家代表队者,
或替代役体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国防部依军事需要,施以二个月以内之军事训练,合
格后列管、运用。
第23条
补充兵视战事需要,依年次征召参加作战,并得临时施以补习教育或编组。
第27条
下列人员为后备军人,应受后备管理:
二、常备兵在现役期间停役或退伍为后备役者。
第37条
后备军人及补充兵应受左列召集:
一、动员召集:战时或非常事变时,依作战需要实施之。
二、临时召集:平时为现役补缺,战时为人员补充或在军事警备上有需要时实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军事需要,于举行训练或演习时实施之。
四、勤务召集:战时或非常事变时,为辅助战时勤务或地方自卫防空等勤务需要实施之。
五、点阅召集;于点验或校阅时实施之。
现行兵役法
第17条
补充兵役以适合服常备兵现役,因家庭因素,或经教育部、劳动部核定之国家代表队者,
或替代役体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国防部依军事需要,施以二个月以内之军事训练,合
格后列管、运用。
前项因家庭因素与替代役体位服补充兵之资格、申请、核准、程序及废止等事项之办法,
由内政部定之;国家代表队服补充兵之资格、申请、核准、程序、废止、撤销、应履行之
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教育部、劳动部分别定之。
第一项补充兵服役之训练、列管、运用及其他相关事项之规则,由国防部定之。
第23条
补充兵视战事需要,依年次征召参加作战,并得临时施以补习教育或编组。
第27条
下列人员为后备军人,应受后备管理:
二、常备兵在现役期间停役、退伍或接受常备兵役军事训练期满结训为后备役者。
第37条
后备军人及补充兵应受左列召集:
一、动员召集:战时或非常事变时,依作战需要实施之。
二、临时召集:平时为现役补缺,战时为人员补充或在军事警备上有需要时实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军事需要,于举行训练或演习时实施之。
四、勤务召集:战时或非常事变时,为辅助战时勤务或地方自卫防空等勤务需要实施之。
五、点阅召集;于点验或校阅时实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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