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役政署长林国演驾驶辱骂卫哨 可处1年以

楼主: IMISSYOI (佑)   2017-12-24 21:41:52
役政署长林国演驾驶辱骂卫哨 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224/1265466/
针对内政部役政署长林国演22日硬闯台中成功岭营区遭哨兵拦阻,其司机还辱骂哨兵“去
吃狗屎”,陆军高阶将领今天特别慰问受辱的哨兵,并予以慰勉。而陆军官员表示,依规
定公然辱骂卫哨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金。而役政署强调,
会检讨改进司机态度,但仍强调林国演“绝无署长闯哨情事”。
官员指出,《陆海空军刑法》第70条明文规定,对于卫兵、哨兵或其他担任警戒、传令职
务之人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或对于其执行之职务公然侮辱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金。
国防部官员指出,目前国军各项军事演习、训练与营区安全勤务的执行,均以订颁行政规
则或实施计画等方式规范,法位阶不足,致各项涉及人民权益之事项,无法符合法律保留
原则,不利于国防军事任务遂行。因此拟具“军事演习训练与营区安全勤务条例”草案,
以确保国防军事任务遂行,并保障人民权益,未来完成立法院审议通过,即可依据该条例
实施。
根据目前草拟的“军事演习训练与营区安全勤务条例”草案第7条规定,卫哨兵对进出
军事演习、训练区域或营区之人或物,得实施安全检查;对拒绝检查或无故侵入者,
得实施驱离。卫哨兵对拒绝检查,而有危害国防或军事机密安全之虞者,得予以逮捕、
留置或采取必要措施。而在军事演习、训练或军事营区指挥官对违反“无故侵入者”之
集会或游行,得命其解散;其拒不解散者,得予以驱离或采取必要措施。
而军事演习训练与营区安全勤务条例草案第17条则规定,欺蒙卫哨兵或其他担任警卫职
务之人,而通过其警戒或管制处所,或不服其禁止而通过者,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新台币5万元以下罚金。 而第18条 对于卫哨兵或其他担任警卫职务之人执行职务时
,施强暴、胁迫或恐吓者,处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没有闯哨 只有拍肩而已一切都是司机的错w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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