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教召心得,文章在#1KMuH3TU
今天因为工作需要,查询相关判决
竟然看到2年前教召时被旅长抓到聚赌的召员判决
最后应该都是罚钱了事
http://goo.gl/YQVLic
判决书文号: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 104.02.05. 一百零四年度军简字第2号简易判决
日 期:
104.02.05
案 由:
赌博
本 文: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 104年度军简字第2号声 请
人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张O成
施O国
邱O登
简O纮
邓O文
何O诚
洪O胜
上列被告因赌博案件,经检察官声请以简易判决处刑(103 年度侦字
第16493 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张O成、施O国、邱O登、简O纮、邓O文、何O诚、洪O胜均犯陆海空
军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前段之赌博罪;简麒纮、洪凯胜均累犯;张维成
、施景国、邱彦登、邓凯文、何育诚各科罚金新台币□仟元,如易服劳役
,均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简麒纮、洪凯胜各科罚金新台币伍仟元,
如易服劳役,均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当场赌博之器具扑克牌壹
副及在赌台之财物新台币□佰捌拾贰元,均没收。
事实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实及证据,除补充嘉义宪兵队民国103 年11月6 日刑事案
件移送书1 件(见侦字第16493 号侦卷第2 页)外,余均引用附件检
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之记载。
二、按后备军人于应召在营期间,为现役,观诸兵役法第38条第1 项规定
甚明。查被告张维成、施景国、邱彦登、简麒纮、邓凯文、何育诚、
洪凯胜于103 年10月31日均应教育召集在营,有上开嘉义宪兵队103
年11月6 日刑事案件移送书1 件附卷可考,揆诸前揭说明,渠等案发
时均为现役军人。是核其所为,均系犯陆海空军刑法第75条第1 项前
段之赌博罪。被告简麒纮前于101 年间因过失伤害案件,经台湾彰化
地方法院101 年度交易字第357 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4 月确定,甫于
102 年2 月2 日易科罚金执行完毕;被告洪凯胜前(一)于94年间因贩
卖毒品案件,经台湾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少重诉字第第1 号判决判处
有期徒刑2 年,缓刑4 年确定,嗣经撤销缓刑;(二)于96年间因施用
毒品案件,经台湾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斗简字第126 号判决判处有期
徒刑4 月确定;(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经国防部北部地方军事法院
96年度诉字第38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 年确定,嗣经国防部北部地方
军事法院 96年度声减字第177 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6 月确定。上开(
二)案件经台湾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声减字第1799号裁定减刑并与(三
)案件定应执行刑为有期徒刑8 月确定,与(一)案件接续执行,甫于9
8年1 月22日缩短刑期假释出监,甫于99年1 月9 日假释期满执行完
毕,有渠2 人之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各1 份在卷可按,渠2
人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 年内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均为累犯,均应依刑法第47条第1 项规定加重其刑。爰审酌被告7 人
为后备军人,于应教育召集在营期间为现役军人,本应依军事需要,
配合训练、演习,竟恣意在营区内赌博财物,行为殊属不该,惟其犯
后均已坦承犯行,非无悔意,犯后态度良好,兼衡酌渠等之智识程度
、素行、生活状况等一切情状,分别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均谕知
易服劳役之折算标准。扣案扑克牌1 副及赌资新台币□佰捌拾贰元,
分别系当场赌博之器具及在赌台之财物,应依陆海空军刑法第75条第
3 项规定,不论属于犯人与否,均宣告没收。
三、依军事审判法第1 条第2 项第1 款,刑事诉讼法第449 条第1 项前段
、第3 项、第450 条第1 项、第454 条第2 项,陆海空军刑法第75条
第1 项前段、第3 项、第13条,刑法第47条第1 项、第42条第3 项前
段,迳以简易判决处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决,得自收受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附缮本
),上诉于本院管辖之第二审地方法院合议庭。
中华民国104年2月5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育伦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官 周玉茹
: 5.报到当天下午有7个兵在寝室赌博,被旅长抓到,旅长请宪兵带回侦查,
: 而且有移送地检署喔,最后有无起诉就不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