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52041234 (calors)》之铭言:
: 病假不用3天抵1天,请看规定
第 7 条
军官、士官因疾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应呈缴就医证明,核给病假,病假
一次不得超过三十日。
军官、士官在一年内累计病假以六个月为限。
军官、士官经民间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开具休养证明者,所属单位于必
要时,得将其送至国军医院复诊,再核予营内适当之休养方式及天数。
女性军官、士官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得请生理假一日,全年请
假日数未逾三日,不并入病假计算,其余日数并入病假计算。
军官、士官捐赠骨髓,经检具合法医疗机构或医师证明者,视实际需要给
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