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小心囉在军旅版还是尽量少po文的好

楼主: fogflower (雾里看花)   2014-07-26 01:06:57
※ 引述《james3409 (云风)》之铭言:
: 本人没看过大大的原PO文,不过从很多的相关回文中也能猜到应该是"国安局"这种机敏
: 单位吧?(猜错请纠正我)
: 回应原PO的疑问,最有可能涉及的法律应该是刑法第109条(泄漏国防秘密罪):
: “泄漏或交付关于中华民国国防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者,
: 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所以,建议原PO或以后发相关文章的版友,除了避免直接公开单位名称外,
: 也不要使用OO局在XX地方(县市)这种可得特定字句。
: 是故,建议所有板友可以使用"某某单位"以代称呼,至于内容出现日常作息的描述
: 建议不要将几点几分到几点几分写出来,还有内容也不要有涉及该单位的业务机密。
: 最后,除上述可能有问题的地方外,就文章的性质上来说,若仅是单纯的阐述
: 于该单位的打扫事务及服役期间的日常生活心得感想,这样也叫国防秘密的话,
: 那还有什么不叫国防秘密?
: 军中的法律常识,趋近于马总统的程度也是大家有目共睹的,期望共勉之!!
: 只能超越曹大检察长,往伟大的马总统看齐~今天的国军,没有极限、上限或下限
感谢原po的发文说明,版主谨借此文狗尾续貂一番,如有谬误请政战保防相关先进指教。
首先,泄密在陆海空军刑法的条文中这样规定:
第20条 泄漏或交付关于中华民国军事上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电磁纪录或物品
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之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
泄漏或交付前项之军事机密于敌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因过失犯第一项前段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三十万元以
下罚金。战时犯之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或第二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如:部队驻地番号、作息流程。
引发整个讨论串的起源,是源头那位作者先前所发的退伍心得文,但该文所提到的军事
单位资讯是国防部自己公布的,若以泄密要件论,根本八竿子打不著,唯一能计较的只有
把部队作息生态时间放上来这回事。
但是,当过兵的人应该都有背过“国军个人保密规定”,当中的第四点是这么记载着:
不记述秘密
官兵常于私人的日记、信件和笔记中涉及军事机密,叙述单位活动状况与人事异动情形,
如保管不当或不慎遗失,会招致严重的泄密顾虑,影响单位安全甚大,甚或落入敌人手中
,更将使自己与部队蒙受其害。历史案例斑斑可考,凡我官兵应引以为鉴,绝不能将公务
上所知悉的秘密记述于私人日记、信件和笔记之中。
这一点,是绝大多数的军官在不构成泄密要件下最喜欢拿来吓唬人要人删除文章的手段,
因为文章当中可能出现很多军官们不愿被人所知的事,一旦出现在文章中被大肆流传,难
保不会对其造成影响,所以会利用这点误导其泄密并要其撤下文章。
很多人都没发现的一点是:这个“国军个人保密规定”本身是没有罚则的,所以就算真
有人打电话给您要求删除文章,说会如何如何,你也不必理会。
如果确定自己发布的文章没有泄密之嫌,那么请先打1985问问看,然后依照1985的指示做
就好。
作者: okstephen1 (ㄌㄩㄝ)   2014-07-26 01:29:00
http://ppt.cc/si~L 退伍后就不是现役军人了
作者: eddy13 (eddy)   2014-07-26 07:38:00
光想共匪都不会被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了,一般小事会怎样?谍
作者: avalon1 (人生的另一段路)   2014-07-26 09:46:00
国军个人保密规定 是行政规定吧,就跟公司的请假规则一样换了公司,规定就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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