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比较案件时有几个因素值得注意
第一 不是国安法修法后发布的判决就一定适用新国安法
绝大多数的判决仍然因为事实发生的时点在修法前而用了旧法
旧法的规定是五年以下 如果未遂还可以回到刑法去减更轻
新法比较有相关的有两个重点 一个是加重成七年以上(对中国)
另一个是自白减轻变成是"侦查中及历次审判中均自白" 以前是"于侦查或审判中自白"
事实上现在查得到适用新法的案件还不多 都在消化以前旧法时代的共谍
有一个退休的联勤中校跑去只发展一个连长很久 最后暗示他作战时不作为
结果最后还失败
这件是少数最后用新法判的案子 结果根本什么都没做成 未遂就被判了四年
这个是用旧法不可能办到的事 所以修法有没有用? 以前连既遂都可能是一两年而已
同时在另外一个政战学校毕的退役中校案里
法官也变相挑明说如果按照新法 就没有自白减刑的可能
所以从源头去修法 对于法院的判决的变迁 当然是很有用的
第二要看的是 有些案子其实一审都判得不轻 是上诉之后才又变动的
所以也不是很适合拿刚发出来的一审案子来比老案
说不定某些现在的重判 哪时候又变化了
再回到贪污治罪来看 所有的症结都还是一样 包括最新发展的洗衣机少将十二年
他会被判这么重 理由是因为他在沿路审判里行为乖张 恶行恶状 没有悔意到爆
实际上他那个十二年还已经包括了五万以下减刑了
所以 12年洗衣机少将 6年口罩中校 5年上士 其实都是那个自白减轻规定在作用
所以综合全部以上来看 如果真的要
那其实上面那个国安修法的"或vs及"立法技巧 拿过来用就绰绰有余了
不过正本清源之道 还是在三军刑法的修法 不然为了一个hidden agenda去修贪污
瞄准的法益根本不同 也是很怪
然后也要注意一下三军刑法vs刑法对于军防机密/国防机密的异同
才不会修法的时候又落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