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A国军罐头送亲友 中校贪污起诉

楼主: jump2j (Lockel)   2023-08-20 02:21:45
原文恕删。
澎湖上士泄密案最后之所以用违背职务收贿罪(贪污治罪条例)判决,而不是适用泄露国
防机密罪(军刑法、国安法),并不是因为泄密罪罚不到,也不是因为泄密罪太轻,而是
因为违背职务收贿罪真的太重了…。
先讨论泄密罪(军刑法、国安法)罚不罚得到澎湖谢姓士官。澎湖泄密案的特殊之处,在
于他不是把情报交给中国代理人,而是卖给台湾人开设的地下钱庄。原po似乎认为这样子
,国安法就管不著,产生法律漏洞。
单就国安法来看,确实如此,国安法第2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不得为外国、大陆地区、
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所设立或实质控制之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
为下列行为:二、泄漏、交付或传递关于公务上应秘密之文书、图画、影像、消息、物品
或电磁纪录。”
同法第7条第2项规定:“违反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
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同法第13条第1项:“军公教及公营机关(构)人员,于现职(役)或退休(职、伍)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丧失其请领退休(职、伍)给与之权利;其已支领者,应追缴之:
一、犯内乱、外患罪,经判刑确定。二、犯第七条、第八条之罪、或陆海空军刑法违反效
忠国家职责罪章、国家机密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国家情报工作法第三十条至
第三十一条之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前项应追缴者,应以实行犯罪时开始计
算。”
乍看之下,本罪泄密的对象必须是“中港澳”或其“实质控制的组织”或其“派遣之人”
(下称中共代理人),国安法才会加以处罚。澎湖上士交付机密的对象,只是台湾钱庄而
不是中港澳,如果也不能证明台湾钱庄是中共代理人,即不适用国安法规定。看似存在立
法漏洞。
这里不免要吐槽一下国安法的条文,依照本法修正理由,所谓中共“实质控制的组织”是
参考公司法母子公司间“(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子公司)人事、财务或业务”之定
义(公司法第369条之2)。参照我国法院对公司法的解释,通常是以母公司是否指派过半
董事至子公司董事会作为判准。但公司法与国安法的立法目的本就不同,前者是为保护公
司股东及债权人而对多数股东权加诸限制、同时兼顾集团企业整体利益所为之规范,后者
是出于保护国家机密之考量。国安法修法“照抄”公司法的条文,究竟是出于实际需求,
或者只是立法技术不佳,修法过程中未见任何相关的讨论。难道中共政府指派1/3、2/5董
事席次的公司,就不是中共代理人了吗?何况中共作为以党领政的人治国家,其对企业的
影响力,岂止受限于是否指派席次进入董事会而以?
无论如何,如不能证明台湾钱庄是“中共代理人”,澎湖蔡姓上士都不成立本条犯罪。这
是否意味我国法对于本案缺乏因应之道?并不尽然。国安法是针对“所有人”的规范,对
于军人,还有更严厉的军刑法在守株待兔。
军刑法第 20条第1项规定:“泄漏或交付关于中华民国军事上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
、电磁纪录或物品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之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本条并没有限制你泄密的对象,只要你泄密,不管泄给谁,是即便只是泄
漏给路边大妈,都必须面临有期徒刑三到十年的刑责。泄漏给路边大妈,得关三到十年,
加上褫夺公权、没收犯罪利得、开除军籍等处分,不算轻了。
军刑法第20条第2项规定:“泄漏或交付前项之军事机密于敌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依照本条规定,泄密对象如果是“敌人”,更会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
何谓“敌人”?依照同法第10条规定,指与中华民国交战或武力对峙之国家或团体。这里
有板友质疑,本条的“敌人”,并不包括中共,因为中共和我国并未处于交战状态,从而
泄密给中共,不能依照20条第2项交付机密于敌人罪处罚,又是一个法规漏洞。我国法院
对于“敌人”的解释寥寥无几,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高等法院 高分院 103 年度军上重更(
一)字第 1 号刑事判决,依照该号判决,中共长年与我国处于武力对峙状态,确实是军刑
法所称的敌人“无疑”。版友所谓“军刑法所称的敌人不包中共,存在法律漏洞”的说法
,似乎是种误解。
不过讨论敌人的定义,在澎湖上士泄密案并没有多大意义,因为他不是泄密给中共,而是
泄密给台湾的地下钱庄,毫无疑义不是第20条第2项的敌人,因此只能论以第20条1项的泄
密罪(有期徒刑三到十年)。
这里有争议的是,如果这个台湾钱庄实际上是“中共代理人”呢?澎湖士官虽只是把文件
交给台湾人,但如果台湾钱庄转手就把资料卖给中共,岂不是辗转交给敌人,却不能用敌
人的法条判决(无期徒刑或死刑)?由于裁判网上几乎找不到适用第20条第2项的判决,
因此本人于此只能推测法院可能采取的看法:
第一种看法,是“经由中共代理人交付=交付敌人”,只要泄密给中共代理人,比如交付
给两岸三地的学者、商人、学生,包括本案的台湾钱庄等等(如果可以证明他是中共代理
人),就以泄密给敌人处理,法定刑就是死刑或无期徒刑。
第二种看法,是泄密于敌人罪的法定刑实在太重了(死刑跟无期徒刑),基于罪刑相当原
则,只要不是直接交给中共公务员,而是经由中共代理人转交者,都不当作敌人处理。由
于第一种解释属灰色地带,毕竟法条只说“交付给敌人(交战或武力对峙的国家或团体)”
,没有明确规范“经由中间人辗转交付”的情形,依照法院向来严格要求罪刑明确性的立
场,不把代理人当作敌人,恐怕才是常态。
从法条的效果来看,军刑法确实存在不够细致的问题,以敌人处理,好像太重,但不以敌
人处理,而是以交给路边大妈相同处理,又好像不够。未来可以考量把中共代理人单独挑
出来规范。亦即依照交付对象是“一般人”、“中共代理人”或是“中共公务员”三种情
形,分别处以由轻到重的刑度。(虽然泄密给中共代理人,可以适用国安法第2条第2款,
但国安法的法定刑连军刑法第20条第1项都不如,如果想要针对军人作特别加重,解决之
道还是修正军刑法。)
查询新闻,行政院确实曾经提出过类似的修正草案,不知为何最终没有通过。
https://reurl.cc/QXrbxM
不考虑修法问题,回到现行法规和这个案子,法院最终是以违背职务收贿罪(贪污治罪条
例)(下称贪污罪)判决,查网上新闻,检察官同时以“国安法”、“军刑法”、“贪污
治罪条例”起诉,但法院最后只判决违背职务收贿罪(贪污治罪条例)判决5年。
因裁判网上暂时查不到本案判决,法院真实的裁判情况不得而知,根据上述分析:
1. 是否违反国安法第2条第2款有疑义,取决于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台湾钱庄是中共代理人

2. 是否违反军刑法第20条第2项也有争议,取决于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台湾钱庄是中共代理
人、法院又是否认定中共代理人为敌人。
3. 但违反军刑法第20条第1项和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应该是没问题的。法院最终应是认定
两罪想像竞合,依照刑法55条,从一重处断,因此最后只以贪污罪论处。
https://reurl.cc/N0vRop
版有有争议的是,理应发挥作用得军刑法和国安法都用不到,竟然必须以贪污罪从一重处
理,是不是代表军刑法和国安法太轻了?但小弟个人的想法是,贪污罪实在太太太重了…
依照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地1项第5款:“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五、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单单是贪污,就只有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各位看了如果没感觉,
不妨参照刑法中其他十年以上的罪名都是什么罪:
刑法第185-1条:“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飞航者,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节轻微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
于死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致重伤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
略)”
刑法第187-2条:“放逸核能、放射线,致生公共危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
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略
)”
刑法第 221 条:“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
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第 226 条:“犯第二百
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条之
罪,因而致被害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
刑法第271条:“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略)”
刑法第286条:“对于未满十八岁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发育
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图营利,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并科三百万元以下罚金。犯第一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致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
区区一个贪污罪,法定刑竟和恐怖分子劫机致重伤、核泄露致死、强奸致死、杀人、凌虐
幼童致死相当。要知道上述罪名都是发生死亡结果、致重伤或致死的加重结果,才会课以
这么重的刑,将贪污罪比照处理,已经严重违背比例原则、罪刑相当(根据犯罪轻重决定
刑度轻重)这些基本的法律原理原则。也可能是因为贪污罪比起上面所列罪名,法定刑明
显偏重,所以澎湖泄密本案,法院才考量缴回犯罪所得等因素,减轻至5年吧。
综上所述,小弟认为现行军刑法仍有修法细致化的余地,至于刑度究竟要多重才能有效吓
阻军人泄密,没有大量的实际查访及实证研究,可能无法得出结论。小弟能力有限,无法
对刑度部分提供意见。本文目的只是针对澎湖泄密案进行粗浅的讨论,分析法院形成本案
判决的原因而以。
不过,国安法几经修法,仍无法吓阻中共代理人发展组织与吸收军人,查询网上判决,绝
大多数的泄密军人都是因为经济诱因而自甘堕落,要马是台商招待旅游牵线、要马是赴陆
经商收了好处、要马自己陷入债务困境而中共出面解决,除了在末端不断加重刑罚、遇洞
补洞以外,如何从源头处监管特定军人赴陆从商或是旅游的行为、如何为陷入财务困境的
国军弟兄提供财务支持,也是一个可以思考的出发点。
作者: super1315566 (台湾中国,一边一国)   2023-08-20 10:35:00
推推
作者: untrammelled   2023-08-20 16:03:00
贪污治罪条例会弄得那么重 是有它特殊的时代跟台湾风土背景, 事实上这种背景跟思路, 跟现在想要去惩戒共谍的情绪很像, 所以其实反过来说, 他的架构背景说不定还真能拿来inspire某种军法修法刍议, 当然法律人普遍的气氛应该是重刑效果悲观论这就是贪污治罪背后代表的幽微意识跟其他法架构的意识形态的斗争了
作者: kkttaipeityy (kkttaipeityy)   2023-08-20 1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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