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来源:
https://def.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287956 自由
原文摘要:
立院三读》海巡用砲可由现场指挥官认定射击
〔记者吴书纬/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今三读通过“海岸巡防机关器械使用条例”修正案
,明定海巡机关用砲的认定权责为海洋委员会海巡署长,如于情况急迫或无法有效通联时
,得由现场最高指挥官认定之。此外,三读条文增订,海巡人员执勤时,为保障自身或他
人生命、身体之危急情形,得不经鸣枪警告使用枪械迳行射击。
为强化海巡机关执法规范及保障民众权益,使我国海上执法人员得依法使用器械,提升执
法力,行政院3月30日通过“海岸巡防机关器械使用条例”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审议。立
法院内政委员会4月20日完成初审,立法院院会今日完成三读。
现行条例规定,海巡机关人员得使用“刀或枪”,修正条文改为得使用“砲以外之器械”
;而海巡机关人员执行职务若遇特定情形无法有效使用器械时,修正条文增订,得使用现
场物品作为辅助工具。
另考量海巡机关人员实施之强制措施也包含拘提、留置及其他强制措施,如遭遇抗拒或脱
逃时,亦有必要使用砲以外之器械,修正条文也一并纳入规定。
三读条文增订,海巡机关人员执行职务时,如遇犯罪嫌疑人或行为人有特定情形,而不即
时制止将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或身体安全时,得不经鸣枪警告使用枪械迳行射击。
针对海巡机关人员执行职务时在特定情形于必要限度内使用砲之规定,原条文载明“经使
用刀或枪等器械仍不能制止,并经巡防机关最高首长就该情形合理判断”;修正条文则改
“经海洋委员会海巡署署长就该情形合理判断”。另增订于情况急迫或无法有效通联时,
得由现场最高指挥官认定。
此外,为厘清海巡人员使用器械的妥适性及适法性,修正条文增订设置器械使用调查小组
,由海委会遴聘相关机关(构)代表及专家学者组成调查小组,调查海巡人员使用器械致
人死亡或重伤的争议案件,以协助厘清真相,保障当事人权益。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召委、民进党立委庄瑞雄在法案三读前发言表示,考量当前台湾社会及
国际区域环境状况已今非昔比,对于海岸巡防机关之器械使用不合时宜处,在本次海岸巡
防机关器械使用条例修法三读通过后,预期将更有利于海巡人员有效运用器械;此外,新
设置调查机制,将能够更公正、客观,有助于厘清事实。
心得感想:
这算是把第一击的状况慢慢下放了吗?
开始慢慢改变了
这样对海巡可能更有安全的保护?
这个算是对前线人员的保障加大了吧?
但是压力也好像变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