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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摘要:
为强化后备战力,国防部月前预告修正“动员实施阶段国军机动运输及军品运补交通管制
办法”,战时将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军事运输纳入管制,负责高速铁路运输输
具整备作业。但立法院认为,高铁的征用,宜参酌民防法立法体例以法律定之。“在全球
化浪潮下,企业面对日愈激烈的竞争环境,经营者为了生存,有其所必须采行的措施,动
员体制不宜过于干涉”。
立法院法制局完成的“高铁纳入军事运输管制之法制问题浅析”研究报告认为,高铁优势
为载客量高、速度快速、舒适方便及准点率高;缺点为造价成本和技术规范要求高、建造
标准严格及管理维护复杂等。高铁作为军事运输的另一缺点是只能运送兵员与个装,观之
先前高铁运兵新闻中,外界发现由于步兵的背包体积太大,在通过高铁车厢门时“卡卡的
”,虽然单兵个装,甚至是步枪、火箭筒、迫砲等等,都可以分拆由高铁运送,但是战甲
车、火砲等却必须“上铁皮”,这是高铁无法胜任的。
研究表示,由于台澎防卫作战预警时间短,高铁运行的高架路轨、供电网及通讯等基础设
施,在战时遭受敌军炮火攻击破坏下,要抢修并恢复运行的难度极高。有论者谓,台湾高
铁已是一家上市公司;在全球化浪潮下,企业面对日愈激烈的竞争环境,经营者为了生存
,有其所必须采行的措施,动员体制不宜过于干涉;若因过度介入损及业者经营绩效,导
致企业倒闭,丧失物力动员供应来源,其结果将得不偿失。为确保企业在物力动员体制中
,能有效发挥供应方的功能,物力动员机制也必须掌握脉动与时俱进,以确保支援作战的
功能。
研究建议,高铁的征用,宜参酌民防法立法体例以法律定之。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第1条
的立法目的,乃为建立全民防卫动员体系,落实全民国防理念,实施动员准备,保障人民
权益的准备。动员准备在民力运用上,着重在民间积储之财物统筹分配,实际执行人民财
物的征购、征用作业,其目的是为因应国家战事发生。因此,执行机关执行动员准备事项
,其对人民基本权的限制及干预程度远低于动员实施阶段对人民财物强制性征购、征用的
限制及侵害性来的小。
研究建议,从法律规范密度观点,直接涉及人民基本权限制之事项,应符合“法律保留原
则”以法律明确定之。参酌民防法第12条规定,“主管机关因民防工作之必需,于战时或
事变时,因情况紧急,如迟延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或抢修、运输工具及其操作人员,公
共利益有受到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签发征用命令,征用供架设防空器材、伤患救护及临时
灾害收容场所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与供疏散避难、防救灾害、运送物资等用途之抢修、
运输工具及其必要之操作人员。”同法第14条第2项规定,“前项征用、征购及补偿办法
,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定之。”据此,主管机关为因应战时或紧急事变之需,得
签发高铁征用命令,应参酌前揭立法体例,由法律直接定之,以落实政策法制化,并使相
关机关协力合作完成政策目标。
心得感想:
从现代战争比如二战的案例来看
战时本来就要活用各种资源
制度与规划要跟的上时代
只是战时发电厂首要攻击目标
也要避开明显的道路运输
能好好利用的时机
大概就是用来战前或战争初期的兵力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