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提问] 战争中平民与军事人员的分野

楼主: vajra0001 (闲邪存诚)   2022-03-22 15:38:32
※ 引述《NKN (99%是眼镜与吐槽)》之铭言:
: ※ 引述《goodgodgd (快叫我小白兔)》之铭言:
: : 乌方很多平民都直接或间接参与战争抵抗俄军
: : 依照日内瓦公约伤害平民属于战争罪
: : 但战争中的民人做到哪种程度的协力或抵抗
: : 就可以被视为军事人员进行打击呢?
: : 纯粹以法律观点出发
: https://p.dw.com/p/JjuF
: 国际红十字会:战争中保护平民越来越困难
: 日期 19.09.2009
: 两支敌对的军队之间进行作战,敌我阵线分明,指挥结构清晰,这是已经过时了的传统战
: 争。国际红十字会的贝阿特.施威策尔在过去的20年里经历过世界各地的战场,对武装冲
: 突方式的演变有着切身体会:"今天的战争的构架变得越来越不清晰。大部分情况下都同
: 时有很多作战方。例如在苏丹的达尔富尔,那里有十几支武装力量参与冲突。人们不清楚
: 谁在发布命令。盟友的组合关系也经常变换,人们不知道谁和谁是盟友。"
: 目前,在世界上50多个有战争冲突的地方,都活跃着国际红十字会的人员。作为国际红十
: 字会的代表,马卡尔.伊扎尔德在哥伦比亚亲眼看到今天的武装冲突过程多么让人难以一
: 眼就看清楚:"人们到一个村子里,那里看起来很平静。但睡过一觉后,第二天就听说邻
: 村有十个人遇害。哥伦比亚就是说明现在的冲突复杂性的最好例证。有时是正规军与民兵
: 作战,有时是两支游击队之间为争夺控制权而交火,有时是民兵打游击队。那里还有犯罪
: 集团,贩毒黑手党也参与进来。"
: ..............
: "在传统的战争中,军队都穿制服配备武器,平民则穿平民服装和不参与战争。在今天的
: 很多冲突中,要作出这种区分是很困难的。在阿富汗,有些人白天种地,晚上拿枪战斗。
: 他们不穿制服,白天不配备武器。"
: .......................
: 另外就国际法定义上 因为向军事组织或准军事组织输送物资也算是战斗支援人员
: 所以理论上向阿兵哥送便当的小蜜蜂或外送员
: 或者是见阿兵哥挨饿给馒头吃的老百姓
: 都能广义算是合法攻击目标
: 关于国际法中战斗员的定义与权利
: 主要写在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
: 海牙公约/1907年/第四公约
: https://reurl.cc/l9KoGE
: 至于战争中保护平民的原则成立要等到二战后1949的日内瓦第四公约
: (所以一战二战中杀平民大多没有国际法问题
: 二战后战犯审判中基层军士兵被定罪最多的罪名其实是虐待或杀害俘虏)
: 日内瓦公约/1949年/第四公约
: https://reurl.cc/Rj3rxG
: 关于二战中杀平民不犯法这件事我在下面这篇文中有较多解说
: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628312222.A.1A5.html
: 然后上面连结里头我有提到 现代国家政府军杀国内平民
: 常用那些平民都是罪犯的名义来脱罪
: 接着各位也能看见最近俄国把所有乌克兰境内的反对势力
: 都宣传说是反俄纳粹
: 俄国政府又常把看不爽的组织公告成是恐怖分子或极端组织
: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3867163
: 列为极端组织 俄罗斯正式封锁脸书与IG
: 2022/03/22 06:15
: 所以要把死人都说是合法攻击目标也没什么困难的
: 大可以宣称被打死的不是纳粹就是恐怖份子
: 总之能说的事情是现代战争想要当个受保护的平民还真的不是很容易
: 如果是适合服兵役年纪的青年或中年男子又更难了
: 尤其当对手是极权国家 有时上街抗议个几小时就成了恐怖分子啦
: https://big5.sputniknews.cn/20220115/2400-1037113366.html
: 哈萨克斯坦斯坦阿拉木图自开展反恐行动以来逮捕2400多名犯罪分子
: 俄罗斯卫星通讯社
: 2022年1月15日
感谢回复
我的理解是这样
享有战斗员待遇 并不能解释他们可以被攻击
这是不同概念的
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 Persons in Time of War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四公约
第一条
  各缔约国承诺在一切情况下尊重本公约并保证本公约之被尊重。
第二条
  于平时应予实施之各项规定之外,本公约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间所发生之一切经过宣战的战争或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即使其中一国不承认有战争状态。
  凡在一缔约国的领土一部或全部被占领之场合,即使此项占领未遇武装抵抗,亦适用本公约。
  冲突之一方虽非缔约国,其他曾签订本公约之国家于其相互关系上,仍应受本公约之拘束。 设若上述非缔约国接受并援用本公约之规定时,则缔约各国对该国之关系,亦应受本公约之拘束。
第三条
  在一缔约国之领土内发生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之场合,冲突之各方最低限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于种族、肤色 、宗教或信仰、性别、出身或财力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
  因此,对于上述人员,不论何时何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甲)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如各种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及酷刑;
  (乙)作为人质;
  (丙)损害个人尊严,特别如侮辱与降低身份的待遇;
  (丁)未经具有文明人类所认为必需之司法保障的正规组织之法庭之宣判而遽行判罪及执行死刑。
  (二)伤者、病者应予收集与照顾。
  公正的人道主义团体,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得向冲突之各方提供服务。
  冲突之各方应进而努力,以特别协定之方式,使本公约之其他规定得全部或部分发生效力。
  上述规定之适用不影响冲突各方之法律地位。
这时候你会怀疑 这边说的不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吗?
对 但是这在国际外交大会上认定这是所有武装冲突的“最低标准”
也就是说 即使是国际冲突上 也不可以滥杀 没有实际参加战事的人员
这个没有实际参加战事的人员
1.包括军队编制中的非战斗员 譬如牧师 修理工 会计 医师 等等
2.包括战斗员 停止战斗行为的时候 无论是自愿或非自愿 前者如投降 后者如被俘
所以是“不可以”因为有平民送便当 就进行杀害
除非平民进行战斗行为 譬如开枪射击 或是破坏军用物资等等
但是如您引用的条文 假如拘留了送便当的平民
要依照战俘的待遇(比较高的待遇)
以上 跟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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