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3-28 20:25:35 特别预防理论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个别犯人再犯,
此与一般预防理论重点在于威吓社会大众并不相同。
其具体方法,认为因应犯人不同,分别施以隔绝、威吓
或矫治,来“因材施教”。隔绝,指将犯人隔绝在监狱之内
,使得犯人无法再犯,以保护社会大众;威吓,是以刑罚之
恶害,让犯人知所警惕,以吓阻犯人继续犯罪;矫治,是指
改善犯人,使其再社会化,使其能够回归社会正常生活,防
止其再犯,这点,是特别预防的核心理念,因而促成现代监
狱的再社会化理念。
此理论将刑罚目的指向刑法的社会性任务,减少不必要
的刑罚。
弊端在于如果完全贯彻特别预防理论,刑罚脱离罪责原
则的控制而无上限。基于矫治人格及预防再犯,小罪有可能
坐大牢。但亦有可能对无再犯之虞的人犯,使得大罪坐小牢
甚至不必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