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50 (打不赢二二)》之铭言:
: 通奸罪官司里头,以客观的角度来看,
: 女性被告几乎都会吃官司,而男性被告除非原告是对方丈夫,
: 否则大部份会被自己的妻子原谅澈告。
: 以实际操作来看,这条法律显然不公平,虽然不是立法技术上的不公平。
: 最后除罪化的最大理由,
大老婆会不会对自己的老公撤告,这是大老婆的选择
这也是法律给予通奸罪受害人选择的权利
怎么会变成是除罪化最大的理由?????
另外现行制度下,本来就可以请求民事赔偿(民法第195条第2项)
但有什么吓阻力,通奸人怕的是被关,怕的是留下前科
在中华民国出一条人命都没赔多少钱了
通奸罪你以为能赔多少
: 通奸罪很明显是一个错误的立法概念,利用刑罚去保护夫妻的感情?
: 无论是事情的阻吓,还是事后的教育,都没办法用刑罚去达到这个效果。
: 以实益来说,这个法律从来没有达成他要保护的概念。
谁说没效果,台湾一堆有钱人不怕赔钱,但就是怕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