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好奇脑死才能器捐是2004年之后的规定是在何处找到的说法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范自尸体摘取器官及脑死之判定的是第四条
第 4 条
医师自尸体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术,必须在器官捐赠者经其诊治医师判定
病人死亡后为之。
前项死亡以脑死判定者,应依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规定之程序为之。
而从法条沿革来看
1.中华民国七十六年六月十九日总统令制定公布
2.中华民国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 8、16~18 条条文
3.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七月十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09100137790 号令修正
公布第 3、6、8~10、14、16~18、20~22 条条文;并增订第 1-1、
10-1、18-1 条条文
4.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09200015230 号令
增订公布第 8-1、14-1、16-1 条条文
5.中华民国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000283861 号令
修正公布第 6、10-1、1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 1020141353 号公告
第 1 条之 1 所列属“行政院卫生署”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七
月二十三日起改由“卫生福利部”管辖
这一条从没被修正过
因此,现有证据说明魏峥没有鬼扯
补充一下争点,以免大家根本没搞清楚现在在吵什么
现在的争论在于,有一类病人医生判断他死定了,但不幸他还没死
柯文哲的论文内容说明的是如何最大限度的保存要捐的器官
而魏峥的重点在于
1.柯文哲团队的手段会加速病人死亡
2.那个剂量下去病人真的就死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