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orsakesheep (弃养羊)》之铭言:
: 1.1服贸通过的程序不合法,协议不是行政命令不得适用立院职权行使法61条
其实服贸的问题很复杂,所以既然要讨论就应该一条一条好好讨论
就从它的定位开始吧
首先,服贸到底定位是什么?
依据大法官释字第329号解释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间订定之协议,因非本解释所称之国际书面协定,应否送请立法院
审议,不在本件解释之范围”
所以台湾与大陆订定的协议并不是国际间国与国的协定
目前台湾与大陆法理上并未分开独立(再次强调,想解决就修宪)
再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五条:
协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
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其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须另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
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定,并送立法院备查,其程序,必要时以机密方
式处理
此处争议在于,行政院认为通过服贸并未涉及法律之修正
且服贸的法源是ECFA,ECFA已经过立法院审议,无需另以法律定之,因此送立
法院仅是要备查
但反对者的想法是,台湾对大陆是国际间的国与国关系,应该要另以法律定之,所以
须由立法院审查
再次强调,台湾现在跟大陆实质上就是国与国的关系,但因为宪法有模糊空间,所以法
理上就不是一般国与国的关系,很瞎,所以何不趁这次民气可用公投修宪?这才是彻底解
决之道不是吗?
再来有一个迷思
难道反对者们认为服贸通过之后,两岸关系条例就失效了?
服贸架构之上已有ECFA、WTO、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等法源及规范,还要再另外订
定什么东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