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样讲不太正确,51条是判决后定如何执行,要重判的话,各刑合并还可以再往上拉而且他不是初犯,乘机性交是累犯至于定30年,我觉得第5至第6页是对51条第5款的非难换句话说类似案件都会以宣告刑合并为主,至上限为止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都判5年左右,改判6年不就再往上拉第六页写到刑罚公平性、以杜绝侥幸、罪责相当、立法意旨等,不就是在非难该条之文义否则依57条酌刑酌了半天,51条5款直接架空,那还酌啥我讲的是51条5款前段,不是但书的30年上限找到一篇当参考
http://0rz.tw/FP9PJ 最后一段从30年就可以大概看出吧,否则何不定20年、25年?修法前只能透过实务操作来达到目的,我贴这篇只是想说实务也有人认为57条与51条5款有研究价值,而不是我天马行空的立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