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杯,想不到这个鬼故事居然是真的!!!!!! 被行政院诉愿会认证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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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铁血军魂:极富传奇色彩的253团政委 陈利华作者
:当年南方
1981年身份暴露不幸被害的我金门攻岛部队253团政委陈利华
[转贴 2010-5-25 23: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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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富传奇色彩的政委 陈利华
陈利华,原29军85师253团政委,广东梅县人,1920年出生,
1935年参加革命,1936年入党,1940年加入新四军。文武双全,
多才多艺,擅长写诗和散文,还会演戏。登陆金门后陈利华协同
团长徐博指挥部队与敌血战,后负伤失踪。
金门战斗之后,陈利华有一段令人难以置信的传奇经历。起初我对
这个胜过小说故事情节的传奇将信将疑,后来又看到从台湾传来的
书证材料,看来不假。这里我把这个人的传奇经历简述一下,其书证
材料附录于后。
陈利华在金门战斗中负伤,他在被俘后身份没有暴露,被补入国民党
军队,化名陈开中,他文武双全,多才多艺,擅长写诗和散文,还会
演戏。后来他考取国民党军队的军校,毕业后从少尉一直升至国防部
保密局上校军官,并试图通过香港与大陆情报机关取得联系。1981年
被同乡陈瑞林告发。陈瑞林多次以揭发威胁进行勒索,最后因勒索未
达到目的恼怒而揭发了陈利华的真实身份,陈利华随即被捕。陈利华
身份暴露后,震惊了台湾政战局,对外不声张,立刻将陈利华秘密逮捕。
在狱中他才将自己的大陆原籍及家人的详细情况告诉在台湾的妻儿。
1981年11月,陈利华由蒋经国亲自下令以“匪谍罪”被处决。改革
开放以后,陈利华的儿子陈启明到广东老家探访,据见到陈启明的人
说,相貌酷似其父陈利华。
前台湾警备总司令部70障判字第44号判决影本记载,陈利华兵败后
假冒我方逃兵,改名“陈开中”,渗入国军伺机发展
http://www.ey.gov.tw/fp.asp?fpage=cp&isInner=false&mp=1&xItem=61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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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愿决定查询结果
案由 陈启明君申请陈开中君因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
补偿金事件
诉愿人 陈启明君
决定书字号 院台诉字第0980093183号
日期 2009/9/15
全文 行 政 院 决 定 书
诉愿人:陈启明君
诉愿 代理人:崔骏武君
诉愿人因申请陈开中君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金事件,
不服财团法人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基修法字第0980000873号函,
提起诉愿,本院决定如下:
主 文
诉愿驳回。
事 实
诉愿人于95年6月6日向财团法人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
补偿基金会(以下简称补偿基金会)申请其文陈开中君戒严时期不当叛乱
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金。案经该会以98年4月8日基修法字第0980000873
号函复,以原判决认定陈开中君意图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
系以陈开中君本名“陈丽华”于投入匪新四军时更名“陈利华”,历任
匪新四军政工队员等伪职,38年间任伪253团政委时,率匪军进犯金门
,兵败后假冒国军逃兵,复更名“陈开中”,渗入国军俟机发展,58年间
复利用知其匪干身分之陈姓同乡(已故)赴香港之时,嘱代向共匪取联,
并将服务单位编组及任务转报与匪,为匪工作等事实,经陈开中君于
自白书及调查笔录中供认,陈开中君本名陈丽华君,为掩饰身分冒名
“陈开中”一节,并据证人等结证无异,应认本案确有实据,依戒严时期
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第8条第1项第2款
规定,不予补偿。诉愿人不服,以原判决对陈开中君定罪之唯一证据,
似仅以陈君之自白,其他不论系证人等之证言,或国防部史政处46年2月
编印之金门战役一书所载内容,或陈姓同乡曾于58年间前往香港等情
,均仅为间接证据,不得据此推论陈开中君之内乱罪,应以符合刑事
诉讼法第156条第2项规定予以重新审查后,仍认陈开中君仍触犯内乱罪
,始符合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之依现行法律审查后,确有实据云云,提起
诉愿。
理 由
按补偿条例第8条第1项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补偿:
一、…。二、依现行法律或证据法则审查,经认定触犯内乱罪、外患罪
确有实据者。”
查依补偿基金会卷附前台湾警备总司令部70障判字第44号判决影本
记载,略以陈开中君原名“陈丽华”,于投入皖南匪新四军更名为
“陈利华”,并曾任匪新四军政工队员,教导队文化教员、指导员、
匪抗大五分校政治处组织股股长、匪第1师第3旅第51团政治处
副主任、匪第29军第85师第253团政治处主任、副政委、政委等
伪职,并参与匪所谓“如皋战役”、“海安保卫战”、“盐城保卫战”、
“新安镇战役”、“沭阳战役”、“徐蚌会战”、“上海战役”等武装叛乱
活动,攻击国军部队,38年10月25日以伪第253团政委身分,率
匪军进犯金门,兵败后假冒我方逃兵,改名“陈开中”,渗入国军
伺机发展,于国军历次办理自觉表白时,均隐匿其匪党身分,并于
国军人员安全调查表,就其经历为虚伪之填载。58年间,复利用
知其匪干身分之陈姓同乡(已故)赴香港之时,嘱代向匪取联,并将
服务单位编组及任务转报与匪,为匪工作等事实,业经陈开中君
供认不讳。而陈开中君本名“陈丽华”,为掩饰身分冒名“陈开中
”一节,并据证人等结证无异。国防部史政处46年2月编印之
金门战役一书中,对匪第85师第253团进犯金门,担任右翼部队
各节,亦有明确记载,陈瑞粦君确曾于58年间前往香港,复有前
内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行文表可稽,其意图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
而着手实行,事证明确等语。又上开前台湾警备总司令部70障判字
第44号判决所载之事实,经补偿基金会调阅全案卷证资料审查,
并参酌该卷附陈开中君70年7月13日自白书与同年、月14日
调查笔录影本记载,陈开中君供称虽一方面循规蹈矩在岗位上工作
,一方面在心里却静观大局变化,不管共党是和平或武力解放台湾
,都一定会向共党表明身分,并积极提供我在台30余年所知情况
,实行归队。我混入国军30余年来,因为对中共存有希望,为
共党工作的心态始终未变,不时欲伺机潜返大陆,暨与大陆家人及
共党取联等语,认定陈开中君意图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已达于
着手实行之程度,确有实据。至诉愿人质疑原判决所引据证据资料
不符现行刑事诉讼之证据法则一节,以补偿条例授权审查小组及
基金会,针对审判当时,就论罪采证过程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或证据法
则予以审查,并非推翻原论罪所引之实体法律,而改以现行刑法所
规定之构成要件为审查依据,亦非重新进行原刑事案件之证据调查
程式而重为审理,有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424号判决可资参
照。补偿基金会以陈开中君因叛乱案件确有实据,依补偿条例第8条
第1项第2款规定,就诉愿人申请陈开中君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
审判案件补偿金,核定不予补偿,经核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据上论结,本件诉愿为无理由,爰依诉愿法第79条第1项决定如
主文。
诉愿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 施 惠 芬
委员 王 俊 夫
委员 郭 介 恒
委员 陈 德 新
委员 苏 永 富
委员 林 昱 梅
委员 洪 家 殷
委员 林 秀 莲
委员 刘 连 煜
中 华 民 国 98 年 9 月 15 日
如不服本决定,得于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2个月内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有没人认识以上这些诉愿委员?这案子看来好像是真的.陈启明
有去提行政诉讼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