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 0903请声援全国公务机关的非典型劳工!

楼主: shrunty (爽ty)   2011-09-02 21:50:12
※ [本文转录自 Employee 看板 #1EODxWV- ]
作者: shrunty (爽ty) 看板: Employee
标题: [活动] 0903请声援全国公务机关的非典型劳工!
时间: Fri Sep 2 21:49:17 2011
0903马上还我劳基法行动采访通知
公务机关约聘雇≠铁饭碗=免洗碗!
“马”上跳票不把约聘雇当人看!
行动时间:100年9月3日上午10:00
行动地点:立法院(济南路群贤楼门口)
联络人:梁学人0929-577154、陈雪琴0921-269126、陈春卿 0911-221134
行动诉求:
一.【还我劳基法】:约聘雇人员一体适用劳基法。
二.【还我劳动三权】:开放约聘雇人员组织及加入工会。
三.【保我服务年资】:年资应自受雇之日起算确保退休等权益。
四.【我要稳定就业】:停止公部门外包派遣。
外界视约聘雇人员是靠关系进公部门工作,公部门适用劳基法的劳工也总以为我们跟在公
务员旁边吃香喝辣,但实际上我们并非大家期待的“铁饭碗”,反而是没有劳基法保障、
用过即丢的“免洗碗”!
全台2.8万名公务机关约聘雇人员,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终其一生为民服务,却没有劳基法
保障、只能当个一年一签的廉价奴工。我们长期处于歧视性的差别待遇、工作不稳的被剥
削处境。一做就是三、四十年的契约工,离职没有资遣费,退休金只能领三、四十万元。
尤其临时人员好不容易在97年有了《劳基法》,却马上就惨遭裁员命运(如台北市警察局
),且适用劳基法前的年资全数付诸流水。
我们不是公务员,当然不会有公务员的保障和福利。可是我们是受雇者,凭什么连劳基法
都没有?
劳基法第三条明文规定:“本法适用于一切劳雇关系。”,为什么政府当起了资方,就百
般逃避遵守落实劳基法规范的雇主责任?没有劳基法已经不可思议,政府还剥夺我们组织
和加入工会的权利。让我们约聘雇人员,沦为比外劳还不如的贱价奴工、三等公民!更可
恶的是,我们约聘雇终其一生在公部门服务,但政府对我们民国84年之前的年资却视若无
睹,准备一笔勾销。盗亦有道,政府此举恐比强盗土匪还要不如!
纳入劳基法和开放组工会皆属劳委会的职权,甚至不需要修法只需劳委会一纸函令就可达
成。劳基法既然明文规定适用于一切劳雇关系,却又大开方便之门让不少人排除适用。从
头到尾这就是政府的错误政策,造成分批指定适用劳基法的劳工适用前后年资中断,这是
政府自作孽就该负起全责、收拾烂摊子,凭什么转嫁给我们?
民国95年高雄市长选举时,在野的国民党主席马英九及当时的立法院王金平院长公开签署
承诺,推动“全国公务机关约聘雇人员一体适用劳基法”!如今完全执政的马英九总统与
国民党,却毫无作为,难道只是跳票总统、骗票政党?
来自各公务机关约聘雇员工于100年9月3日上午10:00前进立法院,要求完全执政的国民党
应落实马总统竞选承诺,马上还给约聘雇人员本该享有的劳基法与劳动三权,否则将让白
贼政客与政党失业下台!
行动团体: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产业工会、高雄市公务机关约聘雇人员职业工会、全国公
务机关约聘雇人员权益促进会、大高雄总工会、高雄市总工会、全国自主劳工联盟
FB活动页面:[ http://ppt.cc/FFQr ]
作者: student0tsai (哇哇哈哈哈)   2011-09-06 14:26:00
其实公务机关的工读生才是最可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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