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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6 08:44:42公共汽车站旁悄说“我喜欢你” 台中男遭认定性骚扰判罚2万
台中市丰原区一名廖姓男子,去年9月在公共汽车站牌前,对一名等车的陌生女子悄声说出“我
喜欢你”,女子惊吓之余随即报警。台中市政府社会局调查后认定构成性骚扰,裁罚2万元
。廖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日前遭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诉讼庭判决驳回。可上诉。
这起被形容为“最含蓄的性骚扰”事件,发生在113年9月9日下午5点多。一名女子在丰原中
正路的公共汽车站牌前候车,察觉一名男子不断在旁注视她,随后对方竟靠近她,小声说了一句
“我喜欢你”,让她当场感到害怕、不舒服,立刻传讯向母亲求救,并直接报警处理。
这名廖姓男子到案后,一开始在警询时坦承,确实因为“觉得对方很乖巧”而有好感,也承
认曾向对方说过“我喜欢你”,甚至自称是用“很友善的语气”。但他事后翻供,向法院主
张,当时只是在眼镜行前看镜面、做额头贴片,并在附近徘徊是为了捡回收物,否认有靠近
或对女子说话。
不过,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诉讼庭审理时,勘验了路口监视器画面,清楚可见廖男确
实长时间在该处逗留、观察女子,甚至绕到电箱旁,引起对方注意。更关键的是,法官当庭
播放廖男警询时的录音光盘,确认他确实亲口承认说过“我喜欢你”,也坦承先前就曾对女
子挥手。
法院认为,被害女子与廖男素不相识、无冤无仇,没有诬陷的动机,且她在事发第一时间就
传讯给母亲、随即报警,符合一般性骚扰受害者的反应。而廖男的行为,已逾越陌生异性正
常互动分际,造成对方心生畏怖与敌意,构成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第1项第1款规定的“与性
或性别有关之行为”。
台中市政府社会局依同法第27条第2项及台中市裁罚基准,对廖男裁处2万元罚锾。廖男不服
,提起诉愿遭驳回后,再提起行政诉讼,仍遭法院判决驳回。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