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视角对权力结构的解析
完全依附在大法官是绝对正确之下
有种浑然不觉的先射箭后画靶味道
在大婶法开始以前大法官可以解释宪法,所以大法官行使职权不需依附法律
这完全是实例扭曲逻辑
换个角度
为什么不能是本来百废待举没有体制之下
大法官行之自行订定的会议规则
这是一种暂时、权宜
而大婶法出现
代表秩序化、体系化和文明化的发生
大法官都是傻子不质疑会大婶吗?
有没有可能是当年的大法官已经接受大婶是秩序女神的化身
认为这样的制度更加合宪所以才不主张?
姆咪
首先那不是我的看法 那是宪法法院的看法 再来法律上比较不会也亚里斯多德式的发展式解释方式 因为一旦你认为大法官行使职权是来自立法权 那79之前都废了 就组织不合法阿
当然我现在马上可以生瓜硬劈掰出来各种保障法安定性的理由 不得不怎样怎样 然后保住1-79的组织合法性
不能这样解释啦 如果这是法律保留 没有法律就不能干只有法律说什么能做 你才能做
警察最常问 法律又没规定不行 但法律保留原则的意思是 只有法律规定你能做 你才能做 法律没规定 那就都不能做
因为没有法律可以释宪? 宪法规定可以阿 宪78授权了为行使之权之需 "暂时"采行妥协之规则
三权分立互相制衡 但审判独立是司法权不能侵害的核心如果制衡到侵害审判独立那就越权了
这是在"还没有"法律的时候可以做到的事情 有何问题
宪政体制是什么这件事至少需要好几篇长文才能回答不是几句话能够讲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