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宪法判决小整理 之 大法官打赢复活赛篇(一)

楼主: Victoryking (胜利王 )   2025-12-20 23:04:04
家人们我回来了
反对派的观点来了+我挑的大法官毛病
一、大法官的权力 到底是从哪来的?是谁给的?
宪法法庭:
(1)中华民国宪法施行后 大法官就直接开始进行宪法解释了 从释字第1号 到释字第76号 这段时间完全没有立法院的法律 大法官就在做解释了 然后76-79号 立法院立了大法官会议法来规制大法官违宪审查 但76号立法 79号后施行 但在大法官会议法施行前 大法官仍然在自己做解释 代表大法官做宪法解释 根本不需要立法权授权阿 因为在没有法律的时候 大法官早就干了==
这张图很适合


(2)所以如果大法官的权限是来自立法权 那1-79号解释 都没有法律授权给大法官做解释 那不就等诶1-79号解释通通组织不合法 全部不成立/无效吗 那不就奇异搞笑了吗 我们早就是老资历了 你们立法权是后面才来的欸 难道是我们老资历偷跑?更不用说这些释字在后面还有被引用不少 所以都是引用的违宪释字?
(3)按照宪法法庭的说法 大法官必须遵守宪政秩序 什么是宪政秩序 就是宪法+合宪法律 今天立法院要立宪诉法规范大法官的程序 OK吗 当然OK 这本来就是立法权对司法权的制衡 如果宪诉法是合宪的 那就是宪政秩序的一部分 大法官绝对不能违反
(4)大法官的权力直接来源自宪法 如果立法权要立法规制 只要不违宪(不违反权力分立)大法官必定要遵守 因为这是宪政秩序 但如果立法权违反权力分立(立法权事实上妨碍司法审判权行使)那这个违宪法律就不是宪政秩序的一部分 大法官自然不必遵守
(5)如果大法官的权力是完全来自立法权 那就会出现一个大矛盾 首先大法官必须先遵守违宪的宪法诉讼法程序 然后在违宪程序中 判决是否违宪 但因为本身必须用违宪程序 所以整个宪法判决都违宪了 也就是说A程序违宪 大法官必须用违宪A程序才能做出判决 那所有判决都是必然违宪
(6)而且还会造成第二个问题 大法官要如何审查A程序违宪? 如果大法官审查A程序违宪 必须先遵守A程序 问题就会变成这样 A程序违宪 大法官判决A违宪 但因为这个判决依赖的就是这个违宪的A程序 那就代表大法官这整个判决都是违宪的 也就是说 逻辑上根本不可能宣判A程序违宪 只能判A程序合宪 不管这个程序多夸张都不行
(7)按照过去宪法实务 大法官早就判过大法官会议法违宪过 大法官会议法 宪法诉讼法 根本上就是法律位阶的东西 凭什么不能对法律来违宪审查 这本来就是大法官的工作 更不用说 暂时处分 法官停止裁判释宪 这些都是原本法律上根本没有的东西 就是大法官自创的 而且一直以来就是这样的 如果大法官权力来自于立法权 没有立法授权大法官就动弹不得 那这些创造出来的行之有年的东西 怎么算?
反对派三位大法官+我
反对派如何回应(1)答:没有回应
反对派如何回应(2)答:同样没有回应
反对派如何回应(3)
宪法是授权给立法院去制定大法官的程序规则 所以大法官当然不能违反立法院制定的宪诉法 这是宪法授权给立法权的 但反对派没有回应(1)(2)也没有回应宪法法庭说的 组织与行使职权不同 只要反对派就是认为大法官不能违反宪诉法就对了
反对派如何回应(4)
宪法授权给立法者订定法律规范宪法诉讼程序 大法官当然要遵守程序 不可无视明文法律
(4.1)
司法院大法官15人是一个整体 大法官人数是15人 只要缺少一人就是违宪状态 宪法上之“司法院大法官 15 人”作为一整体 性质上必属合议体 个别大法官只是组成法定合议体之构成员 宪定职权仅得由全体大法官组成之合议组织行使 司法院大法官是一个整体 个别大法官不能代表什么
(4.2)
合议体之组成法定人数要件 是必要之组织建构性要件 乃合议体组成之前提性规范 须于组织依据中予以明定 也就是说 合议体组织法律共通处在于 组织跟职权行使 必然基于外部规定 绝无可能由合议体成员“自主决定”合议体之组织 合议体非常重视是否达到组成法定人数 不够就无效拜拜滚 没啥好说 合议体就是这样
(4.3)
应强调的是法庭组成之法定人数,应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乃民主宪政国家所普遍遵循之体制性要求,实未见有例外。反对派说的这个是说 其他国家大法官都是按照立法院制定的规则玩的 根本没有例外 哪有像台湾这样直接不屌立法明文规定的 但有一说一 其他民主国家搞到宪法法庭瘫痪 也是实未有见例外
(4.4)
又合议体成员与合议体之法律地位与权限绝不相同。合议体于法律地位上之所以有别于其成员,在于依法组成之合议体得以自身名义,依法作成由其成员所共同形成,足以表征合议体意志之“决定”。此等合议体之决定,必应于合议体成员所共同参与之会议中,依可决门槛规定而作成(即决议)。而合议体得以决议方式表现其意志之大前提,乃其成员得以集会方式,合法组成合议体;合议体成员之集会不符组成合议体之法定要件者,该次集会即无法组成合议体,其成员自无从行使合议体之职权。
这里就是在说 合议体跟合议体成员不同 大法官跟个别大法官是不同的 合议体以决议表示其意志的大前提 是以合议体成员集合符合法定条件 为超级大前提 那这个条件对大法官来说就是10人 合议体只能靠外面规定 不能自我规定 合议体非常特别
反对派如何回应(5)答:没有回应
反对派如何回应(6)答:没有回应
反对派如何回应(7)这个跟程序自主权有关 并到下一个
二、程序自主权
关于程序自主权 我要先讲个来龙去脉 然后再看宪法法庭跟反对派是怎么想的
事实背景:
在宪法施行后 大法官自己在会议里面给自己制定基本规则 然后大法官就按照自己制定的规则去做解释 直到释字第76号 所以在这之前 大法官几乎都是自己玩自己的阿 自己的程序自己订 然后自己按照自己的程序玩 这就是为什么宪法法院会主张大法官的权力是来源于宪法 那为什么在76号 突然立法院就出手了呢?答案是因为 大法官又又又得罪立法院了
释字76号就是经典的神人解释 内容就是 国会、监察院、国民大会 这三个通通都是国会 所以你岛现在蹦出了三个国会 三个国会都平等 立法院就气炸了阿 只有我是国会其他那两个什么鸡巴我操你妈 然后国外国会议员来台湾 结果发现哇这里居然有三个国会 三个国会都要去拜会 闹麻了
反正不管怎么说 大法官得罪立法院之后 立法院就出手了 那立法院怎么出手 早就是老传统了啦 直接大幅提高大法官解释的出席门槛跟表决门槛 你以为这是现在蓝白的首创吗 没 早在70年前 大法官就被这样搞过了 已经是老传统了 只要大法官得罪立法院 他奶奶的就先给你门槛拉超高叫你闭嘴了 这次提高之后 大法官解释就开始难产30多年 因为门槛太高了 下次降低已经是快要总统直选的年代了
所以 大法官是否有程序自主权 或者是说 立法权真的有权力锁死大法官吗(因为大法官本来就可以自订规则 本来就不是听立法院的 当然前提是立法院的锁是违宪的才能这样做) 这件事已经被讨论很久了 蔡宗珍(这次反对派的其中一个大法官)在2003年就明确提出 大法官应该要有更多空间(但不一定有宪法法庭那么激烈) 因为宪法82条根本就没有授权给立法权管到释宪程序 在这方面 很明显蔡宗珍的见解改变了 毕竟22年了 只是我要说的是 宪法82条 就是写很清楚 司法院的组织给立法权定 但没有说要给立法权订释宪规则 要说是包含释宪规则 那只能靠法律解释
https://i.meee.com.tw/C2ZxaPB.jpg
宪法法庭:
(1)程序自主权当然又是会提到在释字79号之前 大法官都是自己订规则自己玩 直到得罪了立法院 立法院才想要插手调高 而大法官在被立法院搞了之后 长期没有主张自己的程序自主权 也就是程序自主这一块被压抑下去了 但不管怎么说 最早的时候根本没有立法权规定 还不是照样判了 这就是程序自主权 后面立法权进来管 我只是尊重你而已 毕竟你这个法律也没有违宪 但不代表你违宪我就管不了你了
(2)程序自主权就是概念神 大法官本来就可以自订规则 当然立法院也可以制定规则 这个是立法对司法的制衡 只要立法院立的法是合宪的 那就是宪政秩序的一部分 大法官必然要遵守 不能提出程序自主权 否则就会违反权力分立侵害立法权的核心 但如果立法权修法卡我让我不能动 我就可以发动程序自主权自己造出一个合乎宪法内涵的程序 否则一个法律位阶的法律就能把一个宪法位阶的大法官卡死 那不就是说立法权实质上最大 立法权随便就能修法卡死大法官
(3)那只要立法院不爽 大法官不就倒楣直接关门了? 你说没人制衡大法官 那谁来制衡立法院? 立法院废掉了大法官 然后多数暴力过一堆超违宪法律 谁来制衡? 如果这样可以是常态 不就是直接在说 大法官你不能得罪我立法权喔 否则我就把你整死 这不就是侵害了法官的审判独立吗 我现在做解释 不只是要按照宪法 我还要考虑会不会被立法院关 那我就要做一个立法院能够接受的判决 而不是按照宪法去判决
(4)也就是说程序自主权只有什么时候能用呢 只有在没有规定的时候才能用 或者是当法律规定违宪的时候可以用 举例的话就是 我本来就可以自己决定我未来要做什么 不需要我爸授权 但后来我爸就指指点点 但因为他的意见跟我自己决定的也没差多少所以我尊重他 不过他现在突然大改 本来我的目标是当机长 他也说是机长 结果他现在要我去搬砖 本来我自己就有决定未来的权利 你提出来我只是尊重你而已 但你太过夸张了 我选择自己抓住自己的未来
反对派:
反对派怎么回答(1):
没有回答释字79之前的问题 但关于程序自主权的部分有回 反对派认为宪法法院根本就搞错了程序自主权 人家德国根本不是这样用的 人家德国都是在有法律漏洞的时候 才会用程序自主权补上而已 什么是法律漏洞 最典型的是漏未规定 综合来看应该规定的 人家德国人只有在这个时候才会使用程序自主权 你妈的 现在立法院都有明文规定要10人 就已经有规矩了 根本不是漏未规定 也不是法律漏洞 那你到底在程序自主权杀小啦 就有程序了 你没能力用就别逼逼了 谁说你可以自创规则跟立法院杠上了
反对派怎么回答(2)
大法官能不能自订规则 反对派没说 但反对派主张 宪法82条 是宪法委托给立法权去管大法官 可以制定宪法诉讼法等等的 而且大法官也只能按照这个玩法去玩 被卡死那也没办法 这就是规矩 立法权当然可以立宪法诉讼程序去规定大法官要怎么判
但蔡宗珍在2003年的文章里面是完全反过来 而且说的很详细 我也来转述一下
(2.1)
蔡宗珍说 严格来说宪法82条 只有规定司法院组织由法律规定 但没说违宪审查也由法律规定阿 组织 与 行使职权 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所以你要把组织说成是包含职权行使 靠的就是法律解释 蔡宗珍这里讲的十分严谨 不像丢给媒体的那样粗糙 好像宪法82直接包含职权行使一锤定音了
(2.2)
宪法82条 根本没有说立法权可以管违宪审查 没有说可以管大法官该怎么做
(2.3)
蔡宗珍说 宪法机关的组织与权限 是宪法保留 只有宪法能够决定 当然也包含宪法授权给立法者去决定 所以立法权并不比行政权与司法权高 没有宪法授权立法权去管的话 你立法权是没有权力管的 你又不是人家老大 谁听你的阿 也就是说 现在宪法82只有说 司法院组织你来管 但没有说职权行使你来管 并不直接使立法权能够去管了 也就是说释宪程序 你也管不了 释宪程序根本不是组织阿
(2.4)
也就是说 过去的蔡宗珍 其实见解更倾向于现在的宪法法院 不过不一定有宪法法院那么激进就是了
反对派怎么回答(3)
反对派有回答 但就是 比较软弱无力 差不多意思就是说 对啊 啊不然怎么办法 被卡 怎么办 没法条用 没办法审 对啊 这不是我们大法官能解决的 大法官就受制于宪法82条 就是要遵守宪法诉讼法的 人家设局挖洞给你跳 你也只能跳进去 无解 相信总统与立法院的智慧
反对派怎么回答(4)
程序自主权当然不能用 德国人也不是这样用的 德国人只是修补漏洞 不是直接跟成文的法对抗 你的未来是宪法82条 宪法委托给立法权去制定宪法诉讼法 决定的 所以你只能用 用不了就瘫痪 就算有程序自主权也不是像你这样开大招在玩的
三、五人判决踢掉三人 怎么看?
宪法法庭:
(1)按照回避的法理 回避的立法目的是 公正审判 也就是说今天如果法官跟这个案子有利害关系 会有不公正审判的可能 但不是必然 如果今天法官都回避了 没有人可以审了 那法官可以跟提告的人说 我们法官都回避了 你的案 我们就不审了 当然不行啊 因为不审判 提告无门是最不公正的 如果回避到没得审 那就例外不管回避了 回避只是增加可能的公正性 不回避不一定不公正 但不审判就是不公正直接成为现实
(2)把回避比照门槛 可以想像15个人出席 比10个人出席 做出来的决定会提高公正的可能性 毕竟人多力量大 观点看法更全面 但这仍然只是可能性 不是必然性 那三位大法官长期拒绝评议 因为他们的理由是没有达到门槛 那不就是一样的逻辑吗 你为了提高公正的可能性 却直接使不公正成为现实 因为判决没办法判了阿 无法判决才是最大的不公正 所以不管门槛 你们三位大法官都有参与评议的义务 如果不来 就直接使用宪诉12条 按照回避的规定把你们三个扣掉现有总额 直接踢掉你们
反对派:
反对派怎么回应(1)
讲那么多鸡巴干嘛 你就没达到10人阿 组织不合法
反对派怎么回应(2)
讲那么多鸡巴干嘛 你就没达到10人阿 组织不合法
我挑大法官毛病(3)
(3.1)
首先大法官这里犯了一个严重的逻辑错误 就算你比照回避 大家都回避 没人审判 那效果是什么 答案是 之后不管案子分到谁都不能主张回避 全都有要审判的义务 就是这样 那换过来说 也一样啊 就算今天10门槛太高 反而造成不能审判的最大不公正 那效果应该也是 其他三位大法官不能因为10门槛因素拒绝审判 其他三位大法官有宪法审判义务 对 那如果还是不来呢 那还真的无解 就这样阿 根本不能直接推出可以用12条踢掉其他三个大法官阿 这个是逻辑问题
(3.2)
这就像法院开庭 审判长啥的 通通不来 他们都有审判义务 但就长期拒绝到场 那受命法官可以直接说我把他们踢掉了我自己来判决吗 当然不行啊 这是两回事 A有还钱义务 但A不还钱 有强制执行法可以帮你强制执行A的财产 但大法官长期不参与评议 没有这类的强制执行条款阿
(3.3)
大法官可以用程序自主权对抗大法官吗 程序自主权是对外的阿 整个宪法法庭 有程序自主权 有人要来用程序搞我们 我们可以主张 比方说蓝白立法卡我 我就可以发动程序自主权 可是问题是 这是对外效果 那我对内也可以说程序自主权吗 程序自主权是整个机关拥有的 不是个别大法官拥有的 是有人在外面绑死宪法法院 去对抗外面的 里面的人意见不同 不代表就可以使用程序自主权 用在对内 就会有些疑问
(3.4)
所以如果大法官不能踢人的话 那国昌的说法就对了 阿最少要6个人出席才能评议 你只有5个 那当然组织不合法阿 2/3出席 8的2/3=5.x 最少要6人 也就是说 就算大法官前面那种程序自主权都过关了 但这里踢人究竟是什么踢的 却卡关了 大法官给了很多理由 但关键的地方缺了
(3.5)
1.回避法理 公正审判
2.回避例外 回避人数多到无法审判 所有人都有审判义务
3.以上理由是因为 没办法审判最不公正
4.大法官门槛提高到10人 是为了提高公正审判程度
5.但门槛高到实质上无法审判 无法审判最不公正
6.所以所有大法官都有参与评议义务
7.不参与评议的大法官不算现有总额
假设以上1~6都没问题
那6究竟是什么~7的
程序自主权对外不对内 那就不能用了
而且得出三位大法官有宪法审判义务 不代表他们不来就可以踢掉
如果6推不到7 那前面1~6再漂亮都没用
四、有其他解法吗
宪法法院:
我直接硬干了 门槛10人就是烂 操 老子直接给你废了
反对派:有的兄弟有的
宪诉第30条第5项
依本法第十二条回避之大法官人数超过七人以上时,未回避之大法官应全体参与评议,经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决或裁定
首先这个条文真的是白痴 他妈的 回避超过7人以上
超过跟以上摆在一起到底是怎样 这到底什么白痴立法水准阿
到底是要超过 还是以上 到底有没有包含本数我操你妈了
这立法水平也是牛逼到家了我操
反对派说 这条可以解释成 立法者对于人数过低不到10人可以判案的配套措施
也就是说 小于10个大法官 就直接改成 出席100% 3/4同意 这样
但反对派说 其他五人的不接受这个做法
首先就是 回避 跟 缺额 是完全不一样的
宪法法院认为反对派这样是乱对比硬对比
还不如直接杠上立法权 直接废掉10人规定就好了
其实我觉得反对派这招 还算是不错 因为还想办法凹了东西出来
而且也算是一个 半合法 半非法的状态吧
至少不会像是明面硬干 观感会好很多
五、我的小心得
1.首先我根本不觉得蓝白规定要10人才能评议是违宪的
当初蓝白过这条的时候 我是支持的 我现在还是支持的
因为大法官把门槛调高 只是调高 又不是调死
调高就代表 需要获得更统一的意见才能判决阿
这本来就是立法权可以调控的空间 又不是实质封死
2.调高一定会造成什么伤害吗?
我反而觉得调高不一定不好
假设真的出了一个超级违宪法案 那大法官一定会一致同意违宪阿
因为违宪高低 本来就是大家看法不同
司法积极主义者 动不动就要判违宪
比较自由放任的 就觉得何必剥夺人家的立法空间
比方说国会改革法 其实很多我觉得根本就没有到违宪的水平阿
很多其实都完全可以说是立法形成空间
但几乎全部都给我判违宪我真是看傻了
那不如把门槛调高 只有在更高共识下才能判违宪
或者是我再举一个例子
比方说蓝白过了什么中配6改4
一堆青鸟一直说台湾完了要被吸人口要被统一 所以是违宪的
但我根本不觉得这个法律有到那么糟糕阿
提高门槛 只是让大法官判决需要有更多的共识
你要反过来说 这个是难产也可以 难产同时也代表
如果一个判决能够产出来 代表他真的违宪很严重了
对ㄚ 不然动不动民主已死 很累ㄟ
3.大法官说 宪诉法第30条第2项 违宪 也是很诡异阿
首先 看这条的条文 根本没有啥违宪因素
是因为跟大法官被卡死这件事搭配 才会造成宪法法院瘫痪
但这不是单纯这个条文造成的阿
这两个可以说是缺一不可 两个一起造成的 怎么把责任都归咎于这个条文上面
4.大法官的另一个理由
大法官另一个理由是说 设置这个门槛 10人
大法官每次都是换7/8人 那只要政治人物卡一次 那10人门槛必然就会让大法官没办法运作
因为这样 所以违宪

首先 制度设计的烂 跟违宪 本身是两回事阿==
这就像 合目的性跟合法性的差别一样
阿制度设计的烂 只是代表立委白痴 不代表就一定违宪阿
直接因为这样违宪 那也太牛逼了吧666
那这不就证明了门槛调高到10人很重要吗
不然动不动就违宪是杀小
谢谢ㄛ!
作者: DaibaNana (BANANA)   2025-12-20 23:05:00
我在健身 有懒人包的懒人包的懒人包吗
作者: jensheng09 (甲甲都从后面来)   2025-12-20 23:05:00
作者: forsakesheep (家裡蹲魯廢肥宅)   2025-12-20 23:09:00
太长了真的看不完
作者: ig49999 (张思妤)   2025-12-20 23:11:00
直接打结论
作者: as3366700 (Evan)   2025-12-20 23:11:00
肿摸 你不浮气?
作者: Bronya (布洛妮娅·扎伊切克)   2025-12-20 23:12:00
更看不懂了 完蛋
楼主: Victoryking (胜利王 )   2025-12-20 23:14:00
因为这些东西本来就是很复杂的专业公法问题啊 不是刻意写那么长 是因为他来龙去脉就那么长然后有些是法律问题 有些是逻辑问题
作者: john0909 (酱洞玖洞玖)   2025-12-20 23:14:00
你版法律人能不能再给我一个懒人包 谢谢 谢谢喔==
作者: chuchu000 (chuchu000)   2025-12-20 23:15:00
所以你怎么看
作者: pttOwO (pttbot)   2025-12-20 23:17:00
这一篇文章值 1 Ptt币
作者: kitune (狐)   2025-12-20 23:19:00
挖干 太长了 你好屌
作者: PeachcoMet (桃子彗星)   2025-12-20 23:29:00
先卡个 有空再看
作者: UsadaPegora (うーぺー)   2025-12-20 23:35:00
大概了解惹,谢谢胜王
作者: wu10200512 (廷廷)   2025-12-20 23:35:00
你怎么不是发一篇新的二
楼主: Victoryking (胜利王 )   2025-12-20 23:37:00
因为这个还是在讨论大法官能不能复活的问题二是在讨论 立法程序有没有问题 但大概讨论不到
作者: soda54020 (soda54020)   2025-12-20 23:51:00
谢谢胜王 我直接看你结论XD
作者: chrisjohn214 (咪咪奖)   2025-12-20 23:51:00
靠杯,这下我不能两分钟看完了
作者: curance (我觉得还可以再抢救一下)   2025-12-21 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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