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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3 10:59:19审计部:80多万件加重诈欺有罪者、仅0.2%判3年以上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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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法院诉讼案件依刑法第 339条之4之科刑情形 图:翻拍自审计部报告
诈欺成为国人最痛恶犯罪之一。即便立法院已经增修加重诈欺罪,得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审计部引用司法院报告,108 年迄 113 年八月底,在80万件适用刑法第 339—4 条有罪判决者,判决 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却仅“千分之2”而已。
审计部日前提出113年度中央政府决算审查报告。对于国人痛恶的诈欺犯罪,报告指出,政府为打击组织及科技诈骗,增(修)订刑法第 339—4 条加重诈欺罪,得科处1至7年有期徒刑。立法院并于 113 年七月三读通过“打诈新四法”,期透过完备相关法制,跨部会合作打击诈欺犯罪。
但近年来诈欺犯罪案件量及财损金额屡创新高,各地方法院新收诈欺及洗钱案件逐年增加,据司法院统计,108 年度诈欺及洗钱案件共计 16,688件,占当年度新收刑事案件之 8.02%,112 年度诈欺及洗钱案件增至 45,075件,为 108 年度之 2.7倍,并占当年度新收刑事案件之 20.54%,113年度截至八月底止,诈欺及洗钱案件占比更提升至 22.96%,诈欺犯罪数量不断增加,除对社会治安及民众财产安全造成危害,遽增之刑事案件亦占据大量司法审判资源。
政府鉴于诈欺案件趋于组织化,于 103 年增订刑法第 339—4 条加重诈欺罪,将本罪法定刑定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 1百万元以下罚金,且处罚未遂犯。
后考量诈欺犯罪愈趋猖獗,除案件量逐年攀升外,犯罪手法亦由单纯财产犯罪发展为暴力犯罪,甚至涉及诱拐或虐待重罪,为因应新型态诈欺犯罪,于 112 年修正刑法部分条文,新
增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之加重处罚条款,并提高加重诈欺罪之刑期等,期透过加重处罚罪刑,有效抑制诈骗集团横行。
按现行诈欺案件多透过网络或电信行骗,适用刑法第 339—4 条之“加重诈欺罪”,应加重其刑责,但据司法院统计,108 至113 年度(截至八月底)各级法院依该条文科处之刑期多未及 3 年,处 3 年以上刑期者均低于 1%,外界迭有质疑法院判决刑度过低,无法有效吓阻诈欺犯罪,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度,另检察机关起诉时,针对恶性重大案件亦多建请法院应考量加重量刑事由,于充分评价后给予适当量刑,以契合社会之法律感情等,凸显各界对于诈欺犯罪量刑妥适性之重视。
新头壳根据监察院报告计算,从 108 年到 113 年适用刑法第 339—4 条之“加重诈欺罪”判处有罪者共 804,444人次。其实判处 3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仅 1,637件,占总件数的千分之2。
审查报告指出,“妥适量刑”向为各国司法改革之重点,司法院于 99 年“白玫瑰运动”后,为回应各界对公平、透明、妥适量刑之要求,自 100 年起着手建置符合民情与法制之“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资讯系统”,为我国司法量刑改革之序幕。
为使法官量刑反映社会各方价值与期待,以弥补法官有限社会生活经验,经汇集审、检、辩、学及相关民间团体,对于实务判决量刑因子及其影响力等意见,提供加重诈欺罪之量刑趋势建议(于量刑趋势建议系统项下)、洗钱防制法第 14 条量刑审酌事项参考表、刑法第 339—4 条加重诈欺案件量刑参考事项等,俾供法官参考应用,期协助法官妥适量刑。
但各项量刑工具推行多年,加以政府陆续修法加重诈骗刑度下,均无法有效遏阻诈欺犯罪,外界迭认为司法量刑过低,未能发挥刑罚功能,造成诈骗集团有恃无恐等。
司法院为进一步回应社会各界期待,并提升量刑之妥适性及可预测性,于 108 年召开“量刑委员会筹备咨询会议”及筹组“刑事案件量刑委员会研议委员会”,经召开 20 次会议并广征各界意见后,于 110 年 12 月 14 日第 198 次司法院院会通过“刑事案件妥适量刑法”草案,依据该草案将设立刑事案件量刑准则委员会,由量准会订定“刑事案件量刑准则”,期提升量刑之妥适、透明、公平及合理可预测性,避免不合理之量刑歧异。
妥量法草案虽于 110 年 12 月 22 日函请立法院审议,惟因立法委员任期届期不续审,该草案仍由司法院持续研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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