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kari7695 (亮)》之铭言:
: 权利伦理学跟义务伦理学差在哪
: 两个得到的结论好像差不多
: 义务应该是讲
: 动机要符合道德标准
: 有错ㄇ
: 权利我看了还是没有很懂==
:
康德的定言令式跟可普遍化原则你应该ok齁
我先贴一下
第一形式:只依据那些你可以同时愿意它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行动。
第二形式:行动时对待人类的方式是,不论是自己或任何一个他人,绝对不能当成只是手
段,而永远要同时当成是目的。
第三形式:因此,每一个理性的存在者都必须通过他的准则表现出来,他总是作为一个普
遍领域的立法者。
权利伦理学与义务伦理学的差别就差在:
康德义务伦理学认为最重要的是行为本身动机,
而这个动机要符合定言令式,也要符合可普遍化原则。
权利伦理学认为每个人都有一些权利,而他人应该要尊重这些权利。
也就是权利伦理学等于是把康德定言令式的第二条:不能把他人当成只是手段特别拿出来
,然后用可普遍化原则先归纳出了一些权利,然后以这些权利为基础,架构出以不违反其
他权利为优先的权利伦理学。
你可以想像成这样:
义务伦理学要求你的行为动机本身是善的,
权利伦理学则是要求你的行为不应该侵犯他人权利,两个出发点有些不同,一个是从正面
表列,一个是从负面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