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狗
第六章刑法第19 条第3 项的立法争议及解释上的可能性 - 司法院
第一个是PDF 里面在讨论现行19-3的争议
主要提到的是 太过简略导致判法会有落差
内文提到曾有立法委员数位建议应改为:
“前两项规定,于因意图犯罪或预谋免责而
自陷于致无能力识别其行为之违法,或无
能力依其识别而为行为者,不适用之”
如果这位法官也是这样判断的话
那19-3要在本案成立我觉得是非常难的
因为完全没有其预谋犯罪的证据
上一篇推文提到毒跟酒
就是因为藉酒或著用药让自己陷入失能状态来达到目的
才会比较有19-3的讨论
不过其实这都不是重点
而是19-3确实是有问题的法条
我只是想讲这个 虽然这PDF不知道是啥时的
但今天看起来仍然是有效的讨论的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