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跟你们介绍一下
当事人变更追加
就是人变了啦干
255I五 该诉讼标的对于数人须合一确定时,追加其原非当事人之人为当事人者
实务认为是在必要共同诉讼时会发生,而在普通共同诉讼时则无第5款之适用
那不能适用第五款怎么处理?
如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或非合一确定之当事人变更追加之情形,又有争论:
一、旧实务见解认为当事人变更追加应与客观诉之变更追加作相同处理。
仅须符合请求基础事实同一性或原被告同意即可准许追加。
二、新实务见解包括106年13民庭决议认为,除须符合请求基础事实同一外,
还要考量当事人审级利益保障。
三、独立诉讼制度说:阿生哥认为,当事人追加跟客观诉之追加是两个不同的制度,
应考量当事人同意权之保护以及审级利益,就是比新实务见解更加严格的意思。
若依独立诉讼制度说见解则
旧被告同意 新被告同意
第一审被告变更 O X
第一审被告追加 X X
第二审被告变更 O O
第二审被告追加 X O
那在部份考题还会涉及到是否属诉讼标的对数人须合一确定之情形
尤其是在连带债务人之情形,实务见解及阿生哥皆认为属普通共同诉讼,
于是又依照独立诉讼制度说囉
客观预备合并
客观预备合并通常会有一先位请求和一备位请求
若先位请求有理由,则不得就备位请求判决。若先位请求无则由,则须对备位请求判决。
如果一审认原告先位请求无理由,而备位请求有理由,被告就备位请求上诉时,
则基于上诉不可分原则,先位请求之部分则移审于第二审且并未因此确定。
但第二审法院能否就先位请求为判决,视当事人是否就先位请求提起上诉或附带上诉!
如果被告就备位请求败诉部分上诉,第二审法院不可改判原告先位请求有理由。
除非原告就先位请求提起上诉或附带上诉。
除此之外也要注意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之适用。
好啦我觉得客观预备合并不会考,我懒得继续打了。
客观选择合并
简单来说就是多个请求法院择一为有理由之判决。
有学说认为:可以并存的数请求可以依选择合并起诉,在不能并存的请求亦能以选择合并
方式让法院择一为审判
阿生哥认为:选择合并是违反诉讼上请求于起诉时应予特定的原则,使被告应诉不利,
且法院审判对象将欠缺明确性。故除非在例外情形(如请求权竞合或选择之债)才允许
选择合并。
好啦我也觉得客观选择合并不会考,我也懒了。
连带债务与共同诉讼
干你娘我觉得这必考又他妈超难
总之就是在连带债务之情形,属于何种共同诉讼型态的问题
前面有提过,有好多种学说:
一、实务见解:33年上字4810例认为,连带债务人受确定判决,而其判决非基于该债务人
之个人关系者,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故债权人以各连带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提
起给付之诉,被告一人提出非基于其个人关系之抗辩有理由者,对于被告各人即属必
须合一确定,自应适用民诉法56I之规定。
阿生哥说:有人将这段话解为类必共,这是错的。
近来实务见解皆认为是普通共同诉讼啦
二、杨建华的特殊型态共同诉讼说
三、准必要共同诉讼说
四、邱联恭说,我看不太懂就算了
五、骆永家、吕太郎的普通共同诉讼说
六、阿生哥认为,从民法275来看,在相对效力事项存在情形下,无法要求连带债务人
同胜同败,仍可能有一胜一负的情况,就是普共诉啦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