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证据]站方的著作权所有规定(请pasaword组长阅读)

楼主: pasaword (P幣拿來)   2016-10-15 09:38:35
事实上我认为此次检举有到需要严重惩处的地步。
理由是本次事件并无涉及抄袭或营利目的。
在脸书上属于公开发言的部分理论上应都属可公评之事。
但是就像Beauty一样,
虽然公开资料(如照片)属可公评,但如事主不想让其公开时则应将其删除。
故在此作出判决,
如需文章删除则尽速删除,但是并不做出进一步惩处。
以上
pasaword
作者: rechris98 (伦)   2016-10-15 14:38:00
感谢版主禀公执法,杜绝烂诉,如果有人烂用本版烂诉只不过是浪费公共资源而借由滥诉抹黑别人,更是不可取的手段
作者: gkc (冠元 大师)   2016-10-15 22:15:00
98你还敢出现阿~你可以用你的塔罗占卜一下,其实我早就想好如果Pasaword再袒护你,我只能请你上法院喝茶,然后再用起诉书让pasaword看清楚,请他修正判决。
作者: rechris98 (伦)   2016-10-15 23:48:00
想恐吓版主 实不可取
作者: gkc (冠元 大师)   2016-10-15 23:58:00
没人恐吓他,我只是说如果法院判出来你应该被起诉。那依据站规,PTT的判决牴触中华民国法律无效那就该修正阿。
作者: rechris98 (伦)   2016-10-16 00:05:00
那你去告吧 让法院认证好吗就让法院认证 谁才是对的
作者: gkc (冠元 大师)   2016-10-16 00:19:00
说的好~在这请Pasaword公开公告,如果98被起诉,表示有违法之虞,请发公告,如果98被起诉,则罪加一等,请小组长判处命理小组黑名单给予命理小组全站水桶,并且请小组长辞去斗数版主的职位,因为还要版友告到法院才能明辨是非应考虑适任度同时也进一步考虑小组长一职的去留。同时,请小组长在斗数板上举行板主投票直选,换一个真正有法治素养、斗数专业,同时又有民意基础的版主。而未来不要再出现众人都挞伐甚至旁观者都呼吁不要姑息养奸。却发生管理者不顾民主的民意意见做出""我说了算""而不符合中华民国法律的判决。
作者: rechris98 (伦)   2016-10-16 00:32:00
法院都还没判 gkc一直幻想脑补你还以为你一定赢欧
作者: gkc (冠元 大师)   2016-10-16 00:33:00
当然啊~我想不出自己输的理由~~啊有啦,除非我遇到恐龙检察官
作者: rechris98 (伦)   2016-10-16 00:52:00
所以说请你先去法院提告 让我们走完程序好吗
作者: gkc (冠元 大师)   2016-10-16 00:56:00
两者不冲突~~先有个公告,免得到时如果不认帐那还是等于纵容违规。
作者: rechris98 (伦)   2016-10-16 09:03:00
我跟律师都等gkc告,请不要再废话那么多脸书使用条款:当您以“公开”设定发布内容或资料时,即代表您允许所有人(包括 Facebook 以外的人士)存取或使用该资料,并且将之与您关联在一起(例如,您的名字和大头贴照)。Gkc自己已同意此点使用脸书,帮你宣传完全合法Gkc想告,就请法院认证谁才是对的
作者: gkc (冠元 大师)   2016-10-16 12:38:00
你的国文不太好耶~
作者: rechris98 (伦)   2016-10-16 12:38:00
以为ptt是你家开的,为所欲为吗?
作者: rechris98 (伦)   2016-10-16 12:39:00
没种告的只敢上来呛声提告,你能告赢早告了
作者: gkc (冠元 大师)   2016-10-16 12:39:00
不表示可以"""转载"""。不然人家为何只提名字和大头贴??然后不干脆明写可以转载??
作者: gkc (冠元 大师)   2016-10-16 12:40:00
用你的大脑好好想想。另外~我没用告人威胁改判喔~~~我只是说请版主公告干威胁何事?
作者: rechris98 (伦)   2016-10-16 12:41:00
那你gkc就去好好告ㄧ告,我等很久了
作者: gkc (冠元 大师)   2016-10-16 12:41:00
我已说不冲突了阿,我只是请版主发个公告,我有说不告?
作者: gkc (冠元 大师)   2016-10-16 12:42:00
我也这么觉得阿~~不过这跟我请版主承诺公告两者无关。请不要将两者混淆~~~!!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06773&ctNode=6988&mp看看第三条吧~你家律师专业度不太好喔~~!!
作者: rechris98 (伦)   2016-10-16 12:49:00
我不用看了,你就告的到我再说
作者: gkc (冠元 大师)   2016-10-16 12:50:00
我无所谓啊~反正我稳赢,所以才请小组长发公告啊~~!!
作者: rechris98 (伦)   2016-10-16 12:50:00
废话一堆提告不敢我等你告到现在都没消息
作者: gkc (冠元 大师)   2016-10-16 12:51:00
除非他心虚不然要是他认为他是对的,他就一定敢发。
作者: rechris98 (伦)   2016-10-16 12:51:00
是废话够了没
作者: rechris98 (伦)   2016-10-16 13:03:00
我没说法院会先判,是版主将会对gkc做出惩处Gkc,你等著看版主如何收拾你
作者: gkc (冠元 大师)   2016-10-16 13:07:00
先收拾你吧~~毕竟他可是为了你被骂姑息养奸喔~!!
作者: rechris98 (伦)   2016-10-16 13:11:00
等群组长判决欧,但版主一定会先惩处gkc
作者: gkc (冠元 大师)   2016-10-16 13:12:00
按时程先后顺序,只怕版主他要先惩处他自己喔~~!!https://goo.gl/K9xqOf自己看清楚吧~~~~法界已对FB条款做出解释,和我说的一模一样~
作者: rechris98 (伦)   2016-10-16 14:15:00
我会请律师陪你玩这让专业的来就好
作者: gkc (冠元 大师)   2016-10-16 14:16:00
我倒要看看你的律师会不会也这么不专业。
作者: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16-10-17 19:28:00
侵害著作权或肖相权的重点 应该是在营利下才会成立无营利时的连结或转载就是分享而已 我想这是网络共识自己可以先请教一下法界人士 免得浪费双方时间..检察官其实也讨厌民众滥诉 因为他们案子都办不完了
作者: aki0530 (子晨)   2016-10-17 19:34:00
上个用申诉战术的版主已经被拔除了, 还被站方警告, 大师应该要以前车为鉴, 事缓则圆
作者: gkc (冠元 大师)   2016-10-17 19:36:00
不好意思喔~~下面判例说的很清楚~~~名誉和人格权的侵害是无形的更严重~!!
作者: aki0530 (子晨)   2016-10-17 19:37:00
真心觉得大师应该直接向法律提告, 这件事既然大师认为牵涉到刑法, 那么应直接循司法途径处理, 而非找ptt站方
作者: gkc (冠元 大师)   2016-10-17 19:38:00
是我认为吗?? 下面的判例自己看清楚~!!另外也请版主公告承诺不好意思,站方发公告说要使用者""遵守智慧财产权法规定""
作者: aki0530 (子晨)   2016-10-17 19:40:00
站方没有强制判决刑法的处置能力, 不要混为一谈, 好吗?
作者: gkc (冠元 大师)   2016-10-17 19:41:00
但有处以罚则的能力。且站规、使用者条款都有写有凭有据~
作者: aki0530 (子晨)   2016-10-17 19:42:00
直接告比较快, 让犯错的人得到惩罚, 才是大师的一贯理念
作者: gkc (冠元 大师)   2016-10-17 19:43:00
我是上诉到群组版了没错啊~~但如群组长不理我就直接告了。除恶须务尽~~~~才男彰显公理正义~!!
作者: aki0530 (子晨)   2016-10-17 19:44:00
群组长处理应该也要一段时间, 再加上来回申辩, 效率绝对不会比大师明天就去提告快
作者: gkc (冠元 大师)   2016-10-17 19:46:00
双管齐下我认为两者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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