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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高雄市人权新闻奖
一、活动主旨:鼓励关注生活中人权相关议题及事件,以文字及影像推展人权概念。
二、主办单位: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三、征文对象:
设籍或居住于高雄市之市民。
设立登记地址为高雄市之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或社会团体。
四、收件截止日期:
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一律采挂号邮寄报名,以邮戳为凭,逾时恕
不受理。
五、参赛作品内容:
(一) 参赛作品分为“文字新闻”组及“影像新闻”组,同一作者不分组别至多投稿2件参
赛作品,倘逾2件则依主办单位收件日期为准据。
(二) 内容需为108年1月1以后之新闻,主题需与人权议题相关。
(三) “文字新闻”组:
投稿内容以文字及照片为限。
文字需以繁体中文为主(必要之意思表示除外),字数限制1,000至3,000字(含标点符
号)之深入新闻报导。
照片至多随文附上3张,需清晰、可清楚辨识照片主题。
(四)“影像新闻”组:
影片长度于10分钟内,声音及影像清晰,需为一般电脑设备可拨放之档案格式。
影词组言以中文为主(必要之意思表示除外),并以加注字幕为佳,倘因主题需求需
为其他语言则应加上字幕。
影片文字呈现以繁体中文为主(必要之意思表示除外)。
六、参赛作品限制:
(一) 参赛作品需从未于平面报章杂志及营利单位之媒体频道发表,若发表于个人部落格、
频道、网络平台(如youtube),参赛时需附上出处网址,主办单位有审查及认定本项之权利
。
(二) 参赛作品若涉及抄袭、剽窃之情事,主办单位有权撤销参赛资格。
(三) 已参加比赛得奖、已获其他政府单位补助之作品或已辑印成书者,不得参加。
(四) 违反上述规定者,主办单位得撤销得奖资格,并追回奖金及奖座等奖励,并依法追究
赔偿主办单位之损害。
(五) 投稿参赛寄件内容:参赛作品请挂号邮寄至‘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宗教礼俗科’(高雄
市凤山区光复路二段132号后栋4楼),须包含下列文件及资料:
报名表格(附件1)
同意书(附件2)
参赛作品:
“文字新闻”组:
投稿格式参考(附件3)
照片(至多3张)
“影像新闻”组:
需为一般电脑设备可拨放之媒体格式。
影像声音清晰,至少720P以上(1080P以上尤佳)。
光盘(内含参赛作品及照片可供编辑之电子档或影像档案,另于光盘表面写上参赛者姓
名)。
身分证正反面影本或户口名簿影本,倘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或社会团体需附登记证
影本。
(六) 逾期投稿期限、未依格式投稿、资料不齐或影像无法拨放、清晰度不足致无法评选者
,主办单位得迳为剔除,不另行通知。
七、评审方式:
(一) 主办单位邀请具备新闻写作专长、人权推动实务学者或专家担任评审,就参赛作品进
行评比,内容需符合推广人权之理念。
(二) 参赛作品需符合本参赛办法相关规定,包含主题、截止时间、投稿案件,等,否则不
予评审。评选作业将以初审及复审两阶段进行,由主办单位进行初审,复审将聘请3~5位评
审,以公开公平原则,依下列标准进行评审:
新闻完整性:30%。
人权价值性:30%。
教育影响性:20%。
作品整体呈现:20%。
(三) 作品如未达水准,得由决选评审委员决定从缺,或不足额入选。
八、奖励办法:
(一) “文字新闻”组:
特优1件:颁发新台币3万元奖金及奖座1座。
优等1件:颁发新台币2万元奖金及奖座1座。
佳作2件:颁发新台币1万元奖金及奖座1座。
(二) “影像新闻”组:
特优1件:颁发新台币4万元奖金及奖座1座。
优等1件:颁发新台币3万元奖金及奖座1座。
佳作2件:颁发新台币1万5千元奖金及奖座1座。
(三) 入选名单将于110年10月间公布于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网站及脸书专页(除入选者以专
函、专电通知外,余不另行个别通知),并于110年11-12月间举行颁奖典礼,颁奖典礼时
间、地点及需配合事项另行通知。
九、注意事项:
参赛作品必需为自己创作或拥有其著作权,且未曾发表参加其他国内外相关竞赛,严
禁抄袭仿冒。
参赛之作品,如发现有不符本办法之规定或涉及仿冒,抄袭等情事者,主办单位得取
消其参赛资格并追回已颁发之奖金或奖状,并依法追究赔偿主办单位之损害。
主办单位得运用参赛获选作品之文字、图片及影像等相关资料,并得以撷取、采用、
变更原作品,作为展览、宣传、出版等用途,获奖者有配合相关宣传之义务。
主办单位将秉持公开、公正办理原则,参赛者应尊重评审委员会之决议,若无具体事
证,不得异议。
得奖者须依中华民国税法规定办理课税。
所有参赛者资料均不予退件,敬请自行备份保存。
十、服务洽询: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宗教礼俗科
电话:07-7995678#5105。
通讯地址:高雄市凤山区光复路二段132号后栋4楼(凤山行政中心后栋4楼)。
十一、附件:
附件1-报名表
附件2-授权同意书
附件3-文字新闻组投稿格式范例
十二、主办单位保有最终修改、变更、活动解释及取消本活动之权利,如内容有未尽事宜
者,得随时修正补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