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110年度电视节目剧本创作奖奖励(3/26)

楼主: Qorqios (诗人Q)   2021-03-14 00: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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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电视节目剧本创作奖奖励.第一阶段
依据:中华民国一百十年度电视节目剧本创作奖奖励要点第八点。
一、报名期间:
( 一 )第一阶段报名期间自本要点发布日起至110年3月26日止。
( 二 )第二阶段报名期间将另行公告。
二、递送方式:
( 一 )挂号付邮递送者:应于截止日前,将奖励要点第六点规定之文件、资料备齐,寄至
台北市中正区开封街一段三号五楼文化部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广播电视产业组产制辅导
科,以邮戳为凭( 自国外寄送者,以我国邮戳为凭 )。违反者,不予受理。
( 二 )亲自或委请他人交送者( 如快递、宅配或超商寄件等 ):应于截止日下午五时三十
分前,将奖励要点第六点规定之文件、资料备齐,送至台北市中正区开封街一段三号五楼
文化部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广播电视产业组产制辅导科,以章戳为凭。违反者,不予受
理。
( 三 )递件信封上应注明“参选一百十年度□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电视节目剧本创作奖”
,并标示报名者姓名、电话及地址。
※报名文件云端连结请寄至 [email protected]
中华民国一百十年度电视节目剧本创作奖奖励要点
中华民国110年1月14日局视( 辅 )字第11030001461号令订定
一、目的文化部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 以下称本局 )为鼓励爱好写作人士从事电视节
目剧本之创作,发掘及培养电视节目剧本编写人才,丰富我国电视节目内涵,特订定本要
点。
二、 征选方式
( 一 )第一阶段:
于本局公告征选期间受理各界报名,并评选出入围作品。
( 二 )第二阶段:
受理第一阶段入围作品之报名,并评选出得奖作品。
三、 奖励项目、名额及方式
( 一 )入围名额及奖金:入围名额由评选小组决定之,颁发奖金新台币五万元。
( 二 )得奖奖项、名额及奖金:
1、 得奖作品属六集( 含 )以上,十集( 含 )以下者:
( 1 )优等奖:一至二名,各颁发奖金新台币二十五万元。
( 2 )佳作:一至六名,各颁发奖金新台币十二万五千元。
2、 得奖作品属十三集或二十集者:
( 1 )优等奖:一至二名,各颁发奖金新台币五十万元。
( 2 )佳作:一至六名,各颁发奖金新台币二十五万元。
得奖奖项名额得部分或全部从缺或增加。
( 三 )入围得奖作品各颁给奖状一面及奖金。二人以上共同入围、得奖时,奖状各一,奖
金均分。四、报名者资格
报名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 )应为领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之自然人。
( 二 )应为报名作品著作人,且享有各该作品之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前开作品由二
人以上共同创作者,应以所有共同创作者名义报名。
( 三 )不得为本局之员工、约聘雇人员或劳务派遣人员。五、报名作品应具下列条件:
( 一 )报名作品应未获文化部及其所属机关( 构 )、文化部补( 捐 )助成立之财团法
人或行政法人补( 捐 )助之奖金及补助金( 包含但不限于入围或获本局历届电视节目剧本
创作奖、优良电影剧本 ),亦未获其他政府机关( 构 )、政府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或政
府编列预算补( 捐 )助之电视频道、事业之电视、电影剧本奖奖金或补助金。
( 二 )报名作品于第一阶段报名时,应未获本局电视剧本开发补助。
( 三 )报名作品不得于得奖名单公告前,进行影音转制著作之公开发表。
( 四 )报名作品及以该作品摄制之节目应非属政府机关( 构 )、政府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
或政府编列预算补( 捐 )助之电视频道、事业所委制。
六、报名应备文件如下:
( 一 )报名表一份。 ( 二 )切结书一份。
( 三 )个人资料使用授权同意书及著作财产权授权同意书。报名者应同意本局蒐集、处理
及利用其个人资料,且同意本局基于行政管理及业务之相关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个人资
料确认身分,由本局及本局授权之人与其联络,并于申请期间及执行结束后得继续处理及
利用其个人资料,并同意入围或得奖作品如获“一百十年度电视节目剧本创作奖”,自入
围、得奖名单公布日起,永久无偿授权本局及本局授权之人于非营利目的范围内,将报名
表所载之报名者简介、Email、剧本创作理念、入围及得奖作品之故事短纲、主要人物介绍
以纸本或电子档形式于活动手册、文化部奖励补助资讯网、本局网站、本活动官方网站及
相关活动宣传页面,进行重制、散布、编辑、公开传输、公开发表、公开展示,及公告其
姓名、奖金等资料。
( 四 )报名作品:
1、 书面一式六份。
2、 第一阶段报名作品应含:
( 1 )作品集数。
( 2 )故事短纲( 字数含标点符号以介于五百字至一千字间为限 )。
( 3 )完整故事大纲(应叙明故事情节及结局,字数含标点符号以介于五千字至一万字为限)
( 4 )第一集完整剧本( 应含场次、场景、人物、动作、对白等内容之完整剧本 )( 六
十分钟参考规格:每集字数含标点符号约介于一万两千字至一万五千字之间;九十分钟参
考规格:每集字数含标点符号约介于一万八千字至两万五千字之间 )。
( 5 )主要人物介绍( 包含主角、配角,可附人物关系图。 )。
3、 第二阶段报名作品内容应含下列第一至第三小目规定之一,且符合第四小目规定:
( 1 )六集( 含 )以上,十集( 含 )以下( 一集六十分钟 )之分集大纲及前三集完整
剧本。
( 2 )十三集( 一集九十分钟 )之分集大纲及前三集完整剧本。
( 3 )二十集( 一集六十分钟 )之分集大纲及前五集完整剧本。
( 4 )前揭分集大纲每集字数含标点符号以介于六百字至八百字为限,且均应含场景及故事
情节;完整剧本应含场次、场景、人物、动作、对白等内容( 六十分钟参考规格:每集字
数含标点符号约介于一万两千字至一万五千字之间;九十分钟参考规格:每集字数含标点
符号约介于一万八千字至两万五千字之间 )。
( 五 )第一款报名表及第四款报名作品之电子档应以非公开连结方式上传云端或网站,并
将网址连结及密码寄送至本局指定之电子邮件信箱( 信箱地址由本局另行公告 )。
( 六 )报名作品如系改作他人或本人著作,应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该著作之著作财产
权人同意报名者改作之授权书影本,前开授权书并应载明授权地域及期间。
( 七 )装订方式:第一款报名表、第二款切结书、第三款授权同意书及第六款授权书,应
于左侧装订为一份,并同第四款作品( 胶装成册 )一式六份及第六款原著作或衍生著作等
装入信封。
七、 报名应注意事项
( 一 )每一报名者以报名一件为限。
( 二 )第二阶段报名作品集数应与第一阶段报名集数一致。
( 三 )报名作品封面及内页均不得书写报名者姓名、笔名或做记号,且送达本局后,一律
不得添注、涂改、更换、抽取或为其他变更。报名作品电子档亦同。
( 四 )报名文件如采书写方式,字迹应清楚且可辨识。
( 五 )报名作品之资料,以报名表所载资料为准,除错别字外,报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变
更作品名称、报名者、报名者简介、剧本创作理念及作品故事概述。
( 六 )报名者检送之文件,不论是否撤案、受理或入围、得奖,概不予退还。
八、 报名期间及方式
( 一 )报名期间及本要点相关书表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
( 二 )递送方式:
1、 挂号付邮递送者,应于截止日前将第六点规定之文件、资料寄至台北市中正区开封街
一段三号五楼文化部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广播电视产业组产制辅导科,以邮戳为凭( 自
国外寄送者,以我国邮戳为凭 )。违反者,不予受理。
2、 亲自或委请他人交送者( 如快递、宅配或超商寄件等 ),应于截止日下午五时三十分
前将第六点规定之文件、资料送至台北市中正区开封街一段三号五楼文化部影视及流行音
乐产业局广播电视产业组产制辅导科,以章戳为凭。违反者,不予受理。
3、 递件信封上应注明“参选一百十年度□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电视节目剧本创作奖”,
并标示报名者姓名、电话及地址。
九、 评选作业
( 一 )本局就报名者资格、报名作品应具条件及应备文件进行书面审查,有下列各目情形
者,不予受理:
1、 报名资格不符第四点或第五点规定者。
2、 除第六点第四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报名作品外,报名文件填写或交付不全者,经本局书
面通知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仍不全者。补正以一次为限。
3、 违反第七点第一款规定,经本局指定期限要求报名者作成书面撤案之意思表示,届期
报名者拒绝或未为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
4、 违反第七点第二款规定,经本局书面通知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仍不全者。补
正以一次为限。
5、 报名作品不符第六点第四款第二目或第三目,或第七点第三款规定者。
( 二 )本局将遴聘相关学者、专家及业界代表五人至七人组成评选小组评选之。
( 三 )评选小组之评审为无给职。但本局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审查费或交通费。
( 四 )外聘评审应聘时应填具同意书,同意本局于得奖评选会议结束且会议纪录核定后,
配合本局得奖名单公开之期程,将其姓名连同其他评审名单对外公开,并刊登于文化部奖
励补助资讯网。
( 五 )评审于评选时,应严守利益回避及价值中立之原则,公正执行职务,并同意对评选
相关事项保密,并应于召开第一次评选会议前,签署声明书。评审违反声明事项者,本局
得终止该评审之聘任。
( 六 )各阶段评选方式及评选基准,由评选小组另定之。
( 七 )报名作品经评选小组评选并决议给予奖励,于会议纪录经签报本局长官核定后,应
将入围及得奖名单及奖金对外公开,并刊登于文化部奖励补助资讯网。
( 八 )决议方式:入围或得奖名单,应由全体评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评审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作成建议;其余事项应经全体评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议。出席评
审人数如不符前揭规定者,不得提付表决。
十、 入围、得奖名单公布
( 一 )入围名单及得奖名单公布日期由本局订定之。
( 二 )对于入围、得奖作品有疑义者,应于入围名单、得奖名单公布日起一个月内,检具
具体佐证资料并具名及附联络方式向本局提出;未附具体佐证资料或逾期者,本局得不予
受理。
十一、 入围、得奖作品与业界之媒合入围、得奖者参加本局举办之媒合会,不得要求支付
任何报酬、补贴或其他名义之费用。
十二、 报名、入围及得奖者应履行之负担规定
( 一 )不得以虚伪不实文件或以不当手段影响评审之公正性,致获入围或得奖资格。
( 二 )不得有抄袭、剽窃、侵害他人权利或违反法律规定之情形。
( 三 )应担保作品之著作人符合第四点第二款规定。
( 四 )应担保其报名作品符合第五点各款规定。
十三、 报名、入围及得奖者违反负担规定之处置
( 一 )报名者违反第十二点各款应履行之负担规定之一,本局应不受理。
( 二 )入围或得奖者违反第十二点各款应履行之负担规定之一者,本局应撤销其入围或得
奖资格,被撤销入围或得奖者并应于本局指定期限内无条件缴回已领之奖金及奖状,自被
撤销资格之年度起二年内,不得再申请本局各年度电视剧本创作奖奖励;其已领之奖状及
奖金未完全缴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请本局任何补助及奖励。
十四、 本要点如有疑义或其他未尽事宜,由本局解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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