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HDT 诉 kiyoshis 一案

楼主: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11-15 22:34:23
申诉人:HDT
被申诉人:kiyoshis
申诉板面:Sucknovels
一、申诉要点:
(一) 撤销水桶处罚
(二) 明确订定该条该项该款对人身攻击一词之明确定义
二、判决:
驳回申诉人之请求
三、理由说明:
(一) 程序部份
Sucknovels板主kiyoshis依该板板规中
一、1.(1)“禁止对真人进行人身攻击”之规定对HDT进行处分
故而在程序部份,并无违反之虞。
(二) 实体部份
1. 查申诉人HDT因“仇富”一词被Sucknovels板主kiyoshis判定为触犯
Sucknovels板板规一、1.(1)“禁止对真人进行人身攻击”而水桶三日之处分
向本组务提出申诉
因此为敝人上任后第一件申诉案,因此将对组务审理案件之原则稍作说明:
原则上各板板务由板主自治管理,组务并不多加干涉
惟对于明显不合理之板务处置(如严重有违比例原则)方介入处理
今Sucknovels既有此板规,而“仇富”本身亦的确有负面之意
虽申诉人辩称乃系“针对该回文对象对"哈利波特有巨额遗产"有反感的事实描述”
然而申诉人指称“仇富”之“对象”确实仍为针对该引述原PO文板友个人而言
在“对象”指称上,被申诉人之认定并无疏失
(举例言之:今即便某女劈腿,旁人以破X之类的用词谩骂,
虽是针对其行为所言,仍将构成刑法公然侮辱罪)
至于“仇富”一词“是否构成人身攻击”,原则由板主自行认定即可
除非系重大不合理之情况,否则这部份组务不任意介入
退一步言之,纵需由敝人实质审查本案
观该板之性质与板规之设计,可得知板主为维护使用者“吐槽小说”之权利
因此对于“针对板友之言论”(无论是护航或反护航)显将格外严格
故尽管“仇富”一词于平时并不属“严重的负面用语”
但基于该板之特殊性质,板主从严认定并无不妥
再则三日之水桶处分乃该条板规违反之最低刑度,显并无比例原则违反之情形
故于此部份维持原判决
2. 申诉人认Sucknovels板板规并无对“人身攻击”一词作出明确定义,违反罪刑法定
然刑法上所谓罪刑法定,实为“刑事处罚需有明文规定”之意
即程序上必须未违反法律明文之规定
而并非需对每个名词(包括人身攻击、公然侮辱等)做出定义
事实上莫说板规,就连法条亦无法明确对各名词做出定义
而是由各该检察官、法官就具体个案判断
即便是同一字词,于不同情状下所说,于法庭中亦很可能会有不同结果
(举例言之:刑法309公然侮辱、310诽谤罪,皆未对公然侮辱或诽谤做出明确定义
甚至不同法官也可能会有不同认定)
是故“名词定义”并非板规中必要之内容
惟毕竟法规中的各项名词定义,尚有法院判决及学者解释令民众参考
板规却不然,且一般而言板规对于“人身攻击”等之认定要高于法律
为免使用者因而不断逾界受处分
组务方面“建议”板主日后可于板规中简单说明标准
并非定需举例说明之,而是类似“此部份判断标准将从严(宽)认定”等用语即可
详细个案认定仍由板主自行裁量处分
注:本判决并不代表组务直接承认或反对板主之处分
仅系遵重板主于其职权内之行使,令其有一定自由之裁量空间
因此只要板主不在程序上有瑕疵(例如:板规无规定、或有规定但无罚则)
或明显有违比例原则的情形(例如:本案中倘板主非判三日而是三年)
组务均不会贸然干涉
今后之组务处理其他申诉案亦将以此标准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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