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首例!士林法院民事合议庭爆内哄 庭长遭法官指控霸凌违法
记者黄宥宁/台北报导
法官论坛今(16日)有则标题以“请司法院尽速依法处理士林地院民一庭庭长文中所载违
法之事”贴文指出,受命法官及陪席法官均在判决书上签名,庭长阅览后,未增删修改判
决内容,却拒在判决书上签名,甚至要求书记官转告法官先将主文从电脑系统撤下,且扬
言书记官“若敢公告主文,要加以惩处”,文末请求司法院查明真相。
该PO文作者具名为士林地院日股法官,且引用超热台剧《人选之人—造浪者》经典台词:
“我们不要就这样算了,好不好?很多事情不能就这样算了,如果这样的话,人就会慢慢
的死掉。”
文内指出,有件合议案于言词辩论终结当日,经合议评完成,受命法官依评议结果撰写判
决,且受命、陪席法官均在判决书上签名,然而宣判当日,庭长阅览判决书后,在评议簿
写下意见,未增删修改判决内容,但拒绝在判决书上签名,因此受命法官前往庭长办公室
,请求庭长在判决书上签名,庭长不遵守法院组织法第105条所定过半数评议决定,表示
“我没有要签名,我要再开辩论”、“我有一定要签名吗?”坚拒签名。
该作者表示,庭长行为已违反职务上之义务,具有法官法第21条第1项第2款应受处分、同
法第30条第2项第2款应付个案评鉴、各级法院法官自律实施办法第6条第1项第1款应送交
自律会审议之情事,同时也表示,士院院长在工作会报上再三向同仁宣导,主文公告的规
定已经修改,为维护当事人权益,务必于宣判当日公告主文,否则即依相关规定处理。
然而,受命法官确认庭长拒绝签名之后,为免迟延交付判决原本,于审判系统上传判决书
,并将判决书原本及卷宗交付书记官,庭长竟告知书记官“不准公告判决主文”,导致宣
判当日未能依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项、办理民事审判纪录业务注意事项第150条规定公
告主文,庭长之行为恐有刑法第304条强制罪之嫌。
岂料,宣判翌日,该名庭长还做出其他违法行为:
(一)据书记官表示,庭长要求书记官转告法官先将主文从电脑系统中撤下,且扬言如果书
记官敢公告主文,就要加以惩处,致书记官不敢依法执行公告主文之职务,庭长之行为恐
有《刑法》第135条妨害公务罪、第304条强制罪、第305条恐吓危害安全罪之嫌。
(二)当日下午,受命法官以电话请示庭长:(1)是否可以让书记官先公告主文?(2)如果庭
长认为判决书有何需要修改之部分,是否可以请庭长直接书写在判决书上供庭员参考讨论
?均遭庭长拒绝。
(三)当日傍晚,受命法官与陪席法官共同前往庭长办公室,请求庭长:(1)是否可以在判
决书上签名?(2)是否同意让书记官先公告主文?(3)是否可以将判决需要修改的部分直接
书写在判决书上让庭员参考讨论?均遭庭长拒绝,庭长并声称要请院长出面处理此事,经
陪席法官表示此为审判事务,不宜要求院长介入,庭长仍表示要请院长处理,疑似意图透
过院长向法官施压。
三、宣判第三天下午,庭长面见院长请求处理,幸经院长告知庭长应循制度办理,庭长始
于当日傍晚在判决书上签名,然已导致书记官被迫迟延公告主文。
四、事后庭长于其他合议案件在法庭上开庭之空档、或在庭长办公室评议时,在其他法官
面前,屡次要求陪席法官上签呈自请调庭,陪席法官表明未做错事而拒绝庭长之后,陪席
法官即深感遭到庭长在工作上之刁难与霸凌。
五、台剧《人选之人-造浪者》中有一句经典对白:“我们不要就这样算了,好不好?很
多事情不能就这样算了,如果这样的话,人就会慢慢的死掉。”这种死亡不是生理上的死
亡,而是受害者经常被要求“大局为重,多方忍耐”,在心理上深感绝望的社会性死亡。
最后贴文说,我们基层法官竞兢业业地工作,对庭长的期待不高,只希望庭长至少要守法
。庭长利用行政职的权力优势,罔顾法院组织法对评议多数决的规定,不但拒绝在判决书
上签名,不准书记官执行公告主文之职务,甚至扬言如依期公告主文即惩处书记官,不但
是违法行为,也是对于法官及书记官同仁在工作上的一种霸凌,使合议制度默默成为独裁
制度,人民受公平审判的权利成为个人权欲的牺牲品。请求司法院查明真相,依法官法第
22条第1项、各级法院法官自律实施办法第6条等规定,依法处理,还给法官一个纯净的审
判空,不要给司法一个失格的审判长。
对此,该名庭长回应,事实与论坛上内容不符,目前也将评议时序表送给自律委员会,其
余不便多说;士林地院院长彭幸鸣表示,有关于今日法官论坛署名“士林地院日股法官”
之贴文,本院“自律委员会”已将召开及讨论处理。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1016/260331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