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这个案例想问看看
“收取高额律师费后,败诉全额退费”这个商业模式有无任何违法情事
目前看到的有说可能违反以下规定
律师伦理规范第29条:“律师就受任事件,不得担保将获有利之结果。”
但如果只是单纯保证“败诉退费”应该跟担保“获得有利结果”不一样吧
家事、刑事、少事案件收取后酬
虽然说禁止在上述事件收取后酬的理由是为了避免挑唆诉讼
但先收费败诉再退费,跟胜诉才收后酬,在构成要件上应该蛮明显不同的
当然要说举轻明重,而认定这样算广义的后酬,好像也不是不可能这样解释拉
不过如果退费不算后酬的话,那这类案件用败诉退费方式是否就可以钻漏洞绕过去了呢
如果上诉不管有没胜算全接,吸收后面的酬金来填补前面的退费
一个上诉三审拖个半年驳回也算常见,再加上退费用分期要退半年
就等于50万元的无息借贷,用这个现金流投资收益也可能有赚
不过只要他有确实提供上诉三审的法律服务,资金不出现缺口,退费没问题的话
也很难说有成立不法吸金或庞氏骗局
当事人要用50万元一年的利息来换取翻案的可能性似乎也是童叟无欺
律师伦理规范第12条第1款:“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业务:
一、作夸大不实或引人错误之宣传。”
如果单纯说上诉失败(应该就是驳回)就全额退费的话
应该是没有夸大成功率或引人错误认为上诉很简单的情况
对赌违反保险法
我对保险法不熟,但败诉退费这个条件会让委任契约变成保险契约吗?
小弟对律师伦理规范真的不熟,刚好有这个案例,所以顺便问看看各位道长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