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摘要
工作单位厂商借贷关系被认为与作业流程疏忽有关联,有多样证据可指出并无对价相关
二、地点
1-当事人县市:台中市
2-事实发生地:台中市
三、咨询费:愿意
四、预算区间:5万 可议
(补充:前几审已支出不少律师费用,故预算较低,无任何贬低专业的意思,之前第一次三
审委任的律师为三万,以为不开庭故行情于此,如不符合行情可分期的话欢迎推荐;第一次
三审是3万,更一审是6万,所以第二次的三审想多一点预算)
五、委任事项:刑事
六、案件进度:更一审刚结束,要上诉“第二次的三审”,已有很多“已具状声请调查,而
未说明理由却未调查,显为程序违法之法律违误”
七、开会时间:平日上班时间必要可以请特休,或是用 line 随时讨论传送书状笔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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