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道长好:
想请问一个问题。
有一位很优秀的面试者,之前在他所实习,
因为太优秀了,若干案件实际上皆是由他处理,
这个部分的情况大家想来都清楚,就不赘述了。
现在的问题是,因为当时他承办的若干案件,
对造是敝所,我们虽然也商讨过,
将来该等案件请他回避,避免利害冲突,
但还是想问一下优秀的各位道长,
有没有碰过类似问题以及如何处理,
还请不吝分享,
谢谢各位道长。
有疑虑就回避避免争议,而且这也是律师伦理规定的理由r
利冲不是看个人,一个人有利冲,全所都有利冲并不是单纯回避就可解决,而是全所都不能处理
作者:
shigoto (研究生)
2022-07-27 16:53:00有一个前提是实习律师有没有被伦理规范约束....看来有 那就是规范第32条的问题了
作者: xiouming (..) 2022-07-27 17:03:00
如果受雇有旋转门?
作者: CatLawyer (猫咪弁护士) 2022-07-27 18:04:00
如果实习期间就实质承办案件不就表示这位律师在实习期间就觉得对造不错然后实习期满就面试对造的受雇缺?除了可能有利冲的问题以外可能原实习的事务所恐怕也会...
作者:
wbar (MAYBE)
2022-07-27 22:28:00倘在实习和受雇均未受委任的情况下论有无利益冲突及回避问题若有疑义,或应洽全律会/执行业务的律师公会,持函厘清争议
作者:
abacada (放眼2006)
2022-07-27 22:53:00但这样解释会不会变成承办案件很多的律师难找到新受雇?因为许多事务所都与前所是对造?
连口头咨询都不行了,都实际接触证物处理案件了,当然更不行呀。这跟形式上有没有挂委任、书状有没有具名完全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