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为什么,常常会遇到有当事人以为律师费是由败诉的一方负担
虽然一般案件不是这样的,不过最近愈来愈多契约会就涉讼后律师费有做这样的约定
其实在民事诉讼上常常会有要不要增加强制律师代理适用范围的讨论
但强制律师代理通常免不了遇到律师费收费标准问题(毕竟是强制)
甚至可能升级到限制人民诉讼权的争议
所以如果可以透过“律师费由败诉一方负担”条款来增加当事人委任律师意愿的话
虽然适用范围的前提是当事人在事前有契约约定
(我自己在拟约时也会跟当事人推广这个条款)
似乎这就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比较和缓的方式
毕竟没有强制人民请律师,只是用胜诉后可以由对造付律师费的方式转嫁成本
我最近有想到一个推广的办法
就是透过行政院直接修正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直接在里面增加此条款
这样只要是定型化契约就都可以让律师费由败诉一方负担
比起要用修法的方式来实现强制律师代理的门槛理论上应该比较低
(立法院过半同意VS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
如果担心一体适用会有不公平的现象
也可以规定是消费者胜诉律师费由企业经营者负担,反之不行
如果真的可以达成的话,不仅可以鼓励当事人在诉讼多利用律师而不是自己来
更可以把饼做大,对律师整体也是有好处
一点浅见,不知道这样做是否可行?感谢各位道长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