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昨的小文纯只是讨论诉讼律师当庭遇到对造未到时的决策,早年有些法官会请庭务员
(过去称:庭丁)把报到单再拿给已报到的律师划掉“到”的章(或签名),言词辩论
笔录就直接写“两造点呼未到”。后来大家感觉这样作似乎不妥,才用陈明:拒绝辩论
记明笔录的方式代之。
其实到底是声请一造辩论判决或拒绝辩论,本来就没有绝对的对错,但老前辈教导我们
要选择拒绝辩论总是一个比较下相对安全的决策,尤其是在对当事人交代方面,律师要
如何跟当事人说明:其实这个败诉判决是我声请而来的?恐怕困难许多。
台湾高等法院108年劳上易字第65号民事判决因不能上诉第三审,二审一判就确定,声请
一造辩论判决就更要小心,因为一旦决策错误就没补救机会也。
一审判决部分我也提供两则案例给大家参考,原来被告声请一造辩论判决,有可能沦为“
独孤求败”!
一、台湾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诉字第754号民事判决
https://bit.ly/300nOcF
要旨:原告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庭,核无民事诉讼法第386条所
列各款事由,爰由被告声请一造辩论判决。...从而,原告依据借贷契约、继承之法律关
系,请求被告乙○、丙○○、甲○○于继承郭陈鲁遗产之范围内,连带给付原告980158元
,及自95年8 月2 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二、台湾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诉字第308号民事判决
https://bit.ly/30gSQx7
要旨:本件原告虽曾具状以其言词辩论期日,出国参加小孩毕业典礼不在国内无法出庭为
由,请求变更期日,惟本事件并非不能委任诉讼代理人出庭,原告请求难认系有重大理由
,而原告于法院未予裁定准许前,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依前开说明,自得由被告声请
一造辩论判决。又本院审酌原告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核无民事
诉讼法第386条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声请,由其一造辩论而为判决。....原告本于上
揭原因事实,依侵权行为法律关系,诉请被告给付5万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即101
年12月14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以上两则判决都是被告声请而来的败诉判决,不过因为都还有上诉机会,还没到死棋地步
对当事人还可有交代。前文的二审判决一判就确定,只剩再审这一条非常救济途径,当事
人或许会对律师的决策会有所质疑。
诉讼胜败我们律师无法百分百预期,但最起码应该要做到避免“不该败而败”!这应也是
当事人对我们最起码的要求。
以上谨简要再提供两则一审判决供参。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