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上诉人未到庭被上诉人声请一造辩论判决决策之当否
这是作者“2021.3.4台高院108年劳上易字第65号民事判决评释”的一部分,全文
登载在明理法律事务所官网、劳动法判解新讯项下
(http://www.kcchen.com.tw/rule_new_page.php?no=82)。
为节省篇幅及大家的时间,于兹仅摘录诉讼律师同道都有可能会遇到的“上诉人
未到庭被上诉人声请一造辩论判决”决策当否这一部分之讨论。谢谢。
2021.3.4台高院108年劳上易字第65号民事判决(https://bit.ly/3q2nK6E)评释
简要事实如下:劳工任职期间因雇主有组织整并情事曾于89年11月30日受领一笔离
职金,嗣于102年3月31日退休。雇主计算退休金时认为该笔离职金属退休金之预付
,因此迳行扣除只将扣除后余额给付予劳工。劳工不服事后于107年间起诉请求该
被扣除部分,一审台北地院107年劳诉字第338判决(https://bit.ly/304Zpmc)劳
工全败,劳工上诉二审,台高院108年劳上易字第65号判决改判劳工全胜,因金额未
逾新台币150万元,雇主不能上诉第三审,全案确定(雇主后虽再提起再审之诉仍遭
驳回,于兹不论)
本判决可讨论者有以下几点:
一、上诉人未到庭,被上诉人声请一造辩论判决。
(一)、有诉讼经验的律师大概都知道原告未到庭,被告通常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387条:“当事人于辩论期日到场不为辩论者,视同不到场。”之规定,陈明:“
拒绝辩论”(或“不为辩论”),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91条拟制合意停止的规定,
再多一次原告不到庭让原告之起诉视为撤回的机会。尤其是到了二审,被上诉人更
毫无悬念,毕竟一审已判决己方胜诉,更无任何冒法院改判自己败诉风险之理由,
一定是选择“拒绝辩论”,了不起再多开一次庭再结案,但多一个上诉人再不来视
为撤回上诉的机会,让一审有利于己之判决立即确定之利益。故个人执业经验中从
未闻有二审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不到庭情形下,竟然还声请一造辩论判决者。
(二)、本则判决应是一个特例。依判决书事实及理由栏第一段记载:“上诉人未
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核无民事诉讼法第386条所列各款情形,被上诉人声请一造
辩论判决,核无不合,应予准许。”被上诉人冒险声请一造辩论判决,二审如其所
请准一造辩论判决,但判决结果却是大逆转,未到庭的上诉人全胜,二审废弃一审
原判改判被上诉人应将退休当时扣除的一百多万元给付予上诉人。被上诉人可能很
难接受,自己声请而来的一造辩论判决竟是如此结果。
(三)、平心而论,言辩庭当天上诉人点呼未到时,被上诉人理应陈明拒绝辩论,
纵使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再开一次上诉人就会到庭,似乎多跑了一趟。况且案件进行
到辩论期日阶段法官心证早已形成,不论是一造辩论或两造都到庭辩论判决结果应
该都是一样,不过即使同样是面对败诉判决,一个是自己声请而来的一造辩论判决
,一个是两造都到庭充分辩论后的判决,对当事人交代方面就会有很大的不同。更
何况被上诉人本来还可有一次视为撤回上诉让全案立即胜诉确定的机会,却平白丢
失,不能说是正确的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