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TKer5566 (MTKer5566)
2020-05-18 10:15:55向当事人甲再次确认一些细节后,更新状况如下:
(1)有书面契约
(2)有甲方缴地价税税单
(3)有社区住户向甲方购买车位的合约
(4)有甲方向地主购地的使用合约
(5)权状正本在甲方手上
详述:
(1). 甲和乙20多年前由代书拟定书面契约,虽未明确写"借名登记",但内容相似。
(2). 初期前几年的地价税税单皆由甲支付,税单有保留,但后来几年开始由于乙已经
开始策画要侵占此土地,所以乙去政府单位把税单地址改成乙,之后就由乙来缴交
,
甲也没去关注为何税单没再寄到甲方家里了。
(3). 有物证人证,证明此笔土地为甲方所实际使用。
(4). 当时有和地主打合约记载土地供甲方做何种使用。
甲为建设公司,
这个案件应该是简单可以秒杀了,
希望有比较靠近桃园的事务所可以接案,
因为这个案子对公司毫无影响,但放久了还是得处理,
希望能让甲方当事人以最不劳心费神的方式进行,谢谢。
※ 引述《MTKer5566 (MTKer5566)》之铭言:
: 一、事实摘要
: 甲于20多年前将土地借名登记在乙的名下,并于权状上做抵押设定。
: (无签立任何书面合约)
: 乙于107年提起抵押设定涂销之诉,主张土地是乙的,并提出种种理由欲证明抵押设定
为
: 形式上之虚构。
: 法官不采信乙方说法,并当庭告知乙方一定输的,奉劝乙方撤告,
: (主要为乙方所认知的年限起算点为20多年前,法官说107年才起算...)
: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 原本就理解如果107年乙方直接跑完诉讼然后败诉的话,
: 那等于宣告了土地不是乙的,甲只要跑涂销登记之诉的流程就好,
: 但107年当时,乙是听法官的话,直接撤告了,
: 所以接下来的进行,不确定是否怎样处理会比较有效率。
: 补充:
: 甲为社区住户,
: 此土地为供社区网球场、停车、游憩之用,足可证明此土地实际上为甲方所使用,乙仅
为
: 名义上借名。
: 二、地点
: 1-当事人县市:新北市
: 2-事实发生地:桃园市
: 三、咨询费:愿意
: 四、预算区间:行情收费
: 五、委任事项:希望熟稔借名登记涂销返还的事务所来处理,
: 另外,甲方当事人不谙电脑文书,需要口述。
: 六、案件进度:
: 七、开会时间:皆可
: ※ 编辑: MTKer5566 (114.45.5.27 台湾), 05/16/2020 02:46:39
: ※ 编辑: MTKer5566 (42.73.46.17 台湾), 05/16/2020 04:12:21
: ※ 编辑: MTKer5566 (42.73.46.17 台湾), 05/16/2020 04:14:46
: 推 HloveDahyun: 注明一下不动产地点比较好 05/16 09:
11
: → MTKer5566: 地点在桃园,可能需要研究一下现场情况来制作证物 05/16 11:
47
: → Ct730d: 你那件重点是借名登记的证物或证人,不是现场情况 05/17 10: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