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摘要
甲于20多年前将土地借名登记在乙的名下,并于权状上做抵押设定。
(无签立任何书面合约)
乙于107年提起抵押设定涂销之诉,主张土地是乙的,并提出种种理由欲证明抵押设定为
形式上之虚构。
法官不采信乙方说法,并当庭告知乙方一定输的,奉劝乙方撤告,
(主要为乙方所认知的年限起算点为20多年前,法官说107年才起算...)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原本就理解如果107年乙方直接跑完诉讼然后败诉的话,
那等于宣告了土地不是乙的,甲只要跑涂销登记之诉的流程就好,
但107年当时,乙是听法官的话,直接撤告了,
所以接下来的进行,不确定是否怎样处理会比较有效率。
补充:
甲为社区住户,
此土地为供社区网球场、停车、游憩之用,足可证明此土地实际上为甲方所使用,乙仅为
名义上借名。
二、地点
1-当事人县市:新北市
2-事实发生地:桃园市
三、咨询费:愿意
四、预算区间:行情收费
五、委任事项:希望熟稔借名登记涂销返还的事务所来处理,
另外,甲方当事人不谙电脑文书,需要口述。
六、案件进度:
七、开会时间: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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