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好:
小弟遇到一个关于抵销的问题,脑袋却一直卡住,想问问各位前辈意见
B对A于102年负担了一笔债权(系争债权,15年时效)
C占用B的土地,一直没付租金(租金债权,5年时效)
后来A把对B的债权,于107年让给了C
请问这时如果B要拿对C的租金债权来抵销系争债权,这时候可以抵销的范围是从102年往
前算5年,还是107年往前算5年?
民法第337条:
债之请求权虽经时效而消灭,如在时效未完成前,其债务已适于抵销者,亦得为抵销。
(1)从102年开始往前算5年的想法:
C所受让的,是102年开始计算时效的系争债权,也就是在C受让的那一刻开始,他就视为
了102年系争债权的债权人,所以这时候97年的债权,在系争债权成立时还没罹于消灭时
效,所以可以拿来抵销。
(2)从107年开始往前算五年的想法:
既然107年C才取得系争债权,也就是说在他取得的当下,102年以前的债权通通已经罹于
时效了,所以不符合第337条时效还没完成前,双方就互负债务可以抵销的情形,换句话
说,在107年以前,从来都只有C欠B,没有B欠C,所以最多只能从102年之后开始抵销。
恳请前辈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