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道长大大
我受当事人(外国人,现因疫情无法回台)跨海委托对假扣押声明异议(声请酌留生活费
)
法院要我补正经外馆认证的委任状
经过一番波折后委任状终于寄到我手里,也已经陈报给法院
但现在问题来了
我那张委任状的案号是写假扣押执行的案号(当时不知道裁定的案号),案由写假扣押事
件
然后今天收到裁定要在10日内声明异议,有点担心到时法院会不会跟我说因为我委任状没
写裁定案
号,又要我补正写上裁定案号且经外馆认证的委任状才能合法对裁定声明异议?如果是这
样真的会崩溃,因为当事人确实是委任我整个假扣押事件啊!
不知道有没有道长遇过类似情况?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