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南投地方检察署检察官起诉书
107年度侦字第1779号
被 告 张○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电脑使用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认应提起公诉,
兹将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分叙如下:
犯罪事实
一、张○安自民国 107年 1月 7日起登录台中律师公会为执业
律师,惟因曾任台湾南投地方法院之法官助理一职,依律
师法第37条之 1规定自 106年 7月17日起至 109年 7月16
日止不得于台湾南投地方法院执行律师业务。张○安竟基
于无故输入他人帐号密码而入侵台湾南投地方法院公务机
关电脑设备之犯意,于 107年 3月26日下午 5时19分许,
驾驶铁灰色丰田汽车进入位于南投县○○乡○○路 00000
号之台湾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简易庭院区内,其间先在南投
简易庭一楼单一窗口民众座位等处发送律师名片及聊天,
等待在单一窗口工作之法官助理陈○○于同日17时30分许
将其工作之 2台公务电脑关机且离开座位后,不理会仍在
单一窗口工作之社工人员庄○○以内容为“你已非本院员
工,不得开启电脑”等语之口头制止,犹于同日17时58分
34秒擅按陈○○诉讼辅导业务所用之公务电脑(台湾南投
地方法院财产编号110-3000000-0000-0000513号)开机键,
开启电脑后,未经台湾南投地方法院同意,无故输入萤幕
上黏贴之便条纸上所载密码“00000000”之密码后,进入
该公务电脑查询资料。过程中经庄○○多次制止,张○安
仍不立即停止其违法动作,至同日18时 4分33秒因庄○○
态度坚决,张○安始关机,共计进入该公务电脑查询资料
时间为 5分59秒。惟张○安并未立即离开南投简易庭,反
屡屡向法警陈○○要求让其开启公务电脑打印资料,遭陈
○○严正拒绝始于同日18时56分36秒驾车离去。翌日陈○
○向庄○○询问张○安是否有开启公务电脑,经庄○○确
认及资讯室查询该公务电脑纪录后,始知上情。
二、案经台湾南投地方法院告诉侦办。
证据并所犯法条
一、证据清单:
┌─┬────────────┬────────────┐
│编│证据名称 │待证事实 │
│号│ │ │
├─┼────────────┼────────────┤
│一│被告张○安于本署侦查中之│坦承未经同意擅自开启上述│
│ │自白 │公务电脑并输入密码进入法│
│ │ │院审判程式查询资料之犯罪│
│ │ │事实,惟先辩称:“我是想│
│ │ │了解南投地院提供之资料”│
│ │ │等语,后改辩称:“我使用│
│ │ │该电脑是在找事务所工作,│
│ │ │情急下想知道网络上目前职│
│ │ │缺”等语。 │
├─┼────────────┼────────────┤
│二│证人陈○○、庄○○、陈○│全部犯罪事实。 │
│ │○之证述 │ │
├─┼────────────┼────────────┤
│三│台湾南投地方法院 107年 4│全部犯罪事实。 │
│ │月13日投院祥政字第000000│ │
│ │0000号函、法务部律师管理│ │
│ │系统张○安律师资料、张○│ │
│ │安律师名片、张○安律师 │ │
│ │ 107年 3月26日进入南投简│ │
│ │易庭监视画面时间记录表、│ │
│ │现场照片、该公务电脑操作│ │
│ │画面、该公务电脑使用纪录│ │
│ │等 │ │
└─┴────────────┴────────────┘
二、核被告张○安所为,系犯刑法第 358条之无故入侵他人电脑
罪嫌。又被告系对于公务机关台湾南投地方法院之电脑犯刑
法第 358条之罪,请依同法第 361条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依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项提起公诉。
此 致
台湾南投地方法院
中 华 民 国 107 年 5 月 28 日
检 察 官 王元隆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中 华 民 国 107 年 6 月 8 日
书 记 官
后来改用简易判决处刑判有期徒刑三个月,得易科罚金,还被律惩会记警告。
个人认为案情满匪夷所思的,为什么这么执著,在他人不断劝阻之下,还坚持
一定要用法院公务电脑查资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