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手机回的,排版不好,请见谅。
原文恕删,先说原本的问题,该案件肯定有发回续查没错,但也有可能有通缉或是再发回(有时分案冠字会错),但这只是猜测,实际上如何真的不知道。
侦查(侦案、他案分开计算)案件办案期限为8个月(诈欺、侵占、背心等罪为一年),如有交办、发查,则最多延长6个月,如果发回重新起算(再议后高检需多久时间结案这我就不清楚),所以假设该案(用最长的算,伪文常伴随诈欺)一开始是分他案,之后结案改分侦案,就已经过了2年,而同一案件(他案跟侦案算一案)最多延长6个月办案期限,此时已经过了2年半,而发回后,又重新有一年的办案期间以及交办、发查可用的办案期限,故发文之情形是有可能发生的,以上只是推估假设,有错请指正。
另外检方之办案困境,缺人(总员额法)、缺钱(连车祸鉴定的钱都没有)之外,还有蒸蒸日上的案件,案件流水号一年比一年多,但办案的检察官没有比较多,各位试想一下,一位律师一个月可以接到60件案子,那会是什么情形,地检虽有检察事务官,但每个月可交办数量有限(大地检多为10多件),加上案件分流审查制度(简易案件)成效仍有待观察,故目前基层侦查检察官办案仍然很艰困,法务部规定律师执业6年有他们的考量,但无论如何,还是希望各位还有一点点热血的时候,来转换看看跑道。(本篇就不讨论个案囉,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