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实习期间计入劳基法特休起算期间?

楼主: boyofwind (阿良)   2019-07-04 19:28:36
※ 引述《Eric60203 (CJH)》之铭言:
: 各位前辈同道好
: 近来在下结束实习后正式转受雇
: 爬了一些文和见解后
: 似乎受雇律师2014年开始可以适用劳基法
: (现在所的所长也提到受雇后适用劳基法)
: 至于实习律师是否适用劳基法似乎依法务部说法仍然是 个案认定
: 在下爬了版上近年文章后想请教一个问题
: 因为劳基法第38条规定劳工满半年有特休三日,那之前实习期间的那五个月可以算入那
: 半年里吗?还是要从受雇第一天才能开始起算那半年呢?
如果你的实习律师契约是劳动契约,有人格、经济、组织三从属性+亲自履行,
或是740号解释说的不自由决定劳务给付方式且报酬受领上不自行负担业务风险,
那就依劳基法第84条之2规定,劳工工作年资自受雇之日起算
即便有契约变更(实习→受雇),也不影响前述劳基法第84条之2规定
所以劳基法第38条的特休既然都是看年资,又特别提到“继续工作”,不管是否另订新约
都应该在任职满6个月(包括实习)提供特休假
当然,劳基法给你的权利在劳动契约是私法契约架构下,这种私权利是可以抛弃的
也就是在特休权利发生后,你可以抛弃已经取得的特休权利啦
但就要看你签的文件有没有这条意思在
: 同时所长表示希望签个白纸黑字契约,应该签吗?
劳动条件建议有白纸黑字,以后发生争议才有依据。
当然这就要先发挥你审约的功力,以及能不能谈条文的能力了
: 如果不行的话重头来计算好像有点QQ
: (在下实习期间事务所都有保劳健保,中间去律训那一个月因为事务所也曾给过案件研究
: ,因此也有保,同时支付半薪)
: 各位前辈同道们能解惑一下或分享一下碰过的做法吗?感恩
:
作者: Eric60203 (CJH)   2019-07-04 20:40:00
非常感谢您 很详尽的解说
作者: ollyolly77 (小扬)   2019-07-09 22:32:00
劳基法赋予之权利可以抛弃?笑死我,最多叫做吞下去不主张而已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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