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同道好
近来在下结束实习后正式转受雇
爬了一些文和见解后
似乎受雇律师2014年开始可以适用劳基法
(现在所的所长也提到受雇后适用劳基法)
至于实习律师是否适用劳基法似乎依法务部说法仍然是 个案认定
在下爬了版上近年文章后想请教一个问题
因为劳基法第38条规定劳工满半年有特休三日,那之前实习期间的那五个月可以算入那
半年里吗?还是要从受雇第一天才能开始起算那半年呢?
同时所长表示希望签个白纸黑字契约,应该签吗?
如果不行的话重头来计算好像有点QQ
(在下实习期间事务所都有保劳健保,中间去律训那一个月因为事务所也曾给过案件研究
,因此也有保,同时支付半薪)
各位前辈同道们能解惑一下或分享一下碰过的做法吗?感恩